《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于2023年06月30日实施,GB 2762-2022对应用原则、术语定义、注释用词、具体限量等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范围最大是有害元素“铅”,它严重危害着人类尤其是婴幼儿及儿童的健康,为此小编带你一起了解下“铅”的修订原则,婴幼儿和儿童食品中“铅”限量变化以及进口食品的注意事项。
一、“铅”的修订原则
1. 2010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取消了铅的暂定每周耐受摄入量(PTWI),建议成员国努力降低食物中铅的含量,保障本国居民健康。
2. 我国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中“铅”污染物标准制定原则,结合“铅”的风险监测数据和暴露评估结果,确定相关的限量。
3. GB 2762-2022重点对婴幼儿食品、儿童常食用食品(如液态乳、果汁等)以及部分食品制品(如水果制品等)中的铅限量进行了全面下调。
二、婴幼儿、儿童食品中“铅”限量变化
1. 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限量由0.15 mg/kg调至0.08 mg/kg;
“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限量由0.02 mg/kg调至0.01 mg/kg;
删除“婴幼儿辅助食品”的二级分类,统一限量为0.2 mg/kg。
2. 水果制品:
“水果制品”的限量由1.0 mg/kg调至0.2 mg/kg。
增加“果酱(泥)”的限量0.4 mg/kg;
增加“蜜饯”的限量0.8 mg/kg;
增加“水果干类”的限量0.5 mg/kg。
3. 乳及乳制品:
“乳及乳制品”的限量由0.3 mg/kg调至0.2 mg/kg;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
的限量由0.05 mg/kg调至0.02 mg/kg;
“调制乳、发酵乳”的限量由0.05 mg/kg调至0.04 mg/kg。
“乳粉、非脱盐乳清蛋白粉”不再单列,限量由0.5 mg/kg调至0.2 mg/kg。
4. 饮料类:
“饮料类”单位按照“mg/kg”执行。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浓缩果蔬汁(浆)除外]”的限量由0.05 mg/L调至0.03 mg/kg;
“葡萄汁”的限量由0.05 mg/L调至0.04 mg/kg。
5. 其他类(果冻):
“果冻”的限量由0.5 mg/kg调至0.4 mg/kg。
三、进口食品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食品进口商需重点关注以下要求。
1. 第十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办理备案时,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2. 第二十一条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3. 第二十二条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
(二)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
4. 第二十五条 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进口食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
5. 第三十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6. 第三十七条 食品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将食品召回、通知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TIPS:
针对第二十二条,食品进口商有义务要求境外生产企业遵守我国GB2762-2022实施基本原则:
一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符合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
二是对标准未涵盖的其他食品污染物,或未制定限量值或控制水平的,食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含量达到尽可能的最低水平。
三是重点做好食品原料污染物控制,从食品源头降低和控制食品中污染物。
四是严格生产过程食品安全管理,鼓励采用严于GB 2762的控制要求,降低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