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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便利店不满销售3瓶过期花椒油被罚9万,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 日期:2022-09-24
  • 来源:消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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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京0105行审29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申请执行人:北京佳佳客便利店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京朝)市监罚字(2021)64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市监局于2021年10月21日对北京佳佳客便利店(以下称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经查,被申请执行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依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被申请执行人店铺货架上摆放超过保质期的2瓶古福牌花椒油和1瓶古福牌辣椒油。由于无法与被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出面配合调查,被申请执行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无法确定。货值金额25.5元。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被申请执行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0921和20191008的"古福花椒油,净含量65ml,保质期18个月"两瓶、“古福辣椒油,净含量65ml,生产日期:20191017,保质期18个月"1瓶;2.罚款:9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区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具备执行效力。区市监局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在区市监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十日后,其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区市监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期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区市监局申请执行逾期缴纳加处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京朝)市监罚字(2021)64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朱军巍 

审判员  唐伟伟

审 判 员  徐翔

二0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市监处罚〔2021〕6457 号


当事人:北京佳佳客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57635437835
住所(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 54 号华腾园乙 3 号住宅楼 104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白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10103********0678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 54 号华腾园乙 3 号住 宅楼 104 号
2021 年 07 月 07 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北京市 朝阳区东三环南路 54 号华腾园乙 3 号住宅楼 104 号底商超 市水站售卖过期产品,古福花椒油,净含量 65ml,生产日 期:20191018,保质期 18 个月,超过保质期限。
2021 年 07 月 12 日 11 时,举报人以邮件形式向我局发送了 举报材料:3 张涉案商品照片显示“古福花椒油,净含量 65ml,生产日期:20191008,保质期 18 个月”,1 个购买视 频显示出“招牌名为超市水站,商品金额 8.5 元”。
同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 54 号华腾园乙 3 号住宅楼 104 号底商招牌名为超市水站的被 举报方进行检查,现场见该单位《营业执照》等主体有效资质,现场见被举报商品“古福花椒油,净含量 65ml,生产日期:20190921,保质期 18 个月”1 瓶,“古福花椒油,净 含量 65ml,生产日期:20191008,保质期 18 个月”1 瓶, “古福辣椒油,净含量 65ml,生产日期:20191017,保质 期 18 个月”1 瓶,现场发现被举报商品摆放于货架上,均超过保质期限,我局依法予以扣押(京朝市监强制(2021) 120015 号)。
我局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现场检查当事人店铺后,自 2021 年 7 月 13 日至 15 日共 14 次电话联系北京佳佳客便利店法定代表人白明来局配合调查,仅一次接听并最终未来局配合调查,其余 13 次均未打通。2021 年 7 月 21 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劲松街道办事处人员执法检查当事人店铺,通知当事人次日来我局配合调查,当事人未到场。2021 年 7 月 22 日 17 时,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店铺送达询问通知书 (京朝市监询(2021)120002 号),通知当事人次日来我局配合调查,当事人未到场。2021 年 7 月 28 日,我局以邮件形式向北京佳佳客便利店法定代表人白明身份证地址邮 寄询问通知书(京朝市监询(2021)120004 号),7 月 30 日显示拒收退回。2021 年 8 月 12 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前 往当事人店铺送达询问通知书(京朝市监询(2021) 120005 号),通知当事人次日来我局配合调查,当事人未到场。2021 年 8 月 16 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北京佳佳客便利店法定代表人白明短信告知其次日来我局配合调查,白明 未到场。2021 年 9 月 16 日,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北京佳佳客便利店法定代表人白明两次均未接听。2021 年 9 月 26 日,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北京佳佳客便利店法定代表人白明四次均未接听。
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依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当事人店铺货架上摆 放超过保质期的 2 瓶古福牌花椒油和 1 瓶古福牌辣椒油。由于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至今未出面配合调查, 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无法确定。综上所述,货值金额 25.5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食品经营许可情况;2、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3、执法人员现场查扣商品-----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
我局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对北京佳佳客便利店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版)第一百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五)项作出行政处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八)其他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其中“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 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超过 70%的部分。”当事人在本次案件的调查过程中一直未出面配合。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2018 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版)第一百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五)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生产日期分别为 20190921 和 20191008 的“古福花椒油,净含量 65ml,保质期 18 个月”2 瓶、“古福辣椒油,净含量 65ml,生产日期:20191017,保 质期 18 个月”1 瓶;罚款:90000 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 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