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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宣称饮料抗衰老、抗疾病被罚

  • 日期:2023-11-23
  •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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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6MA1J******

住所(住址):上海市金山区某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某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19日在其某猫网店“**的铺子”上架销售标题为“橄清茉莉花滇橄榄汁云南油柑汁饮料余甘汁饮品300ml*6瓶整箱装”的商品,并就该商品发布了“具有抗氧化、抗疲劳、抗衰老、抗疾病”等宣传内容。经查实,上述宣传内容均无实质依据,为虚假。至案发,涉案广告费用为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涉案网页图片、转账截图等。

本局于2023年10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二O二三年十月十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


附:相关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