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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通食品线下通过PPT虚构宣传内容来暗示疾病治疗功能被罚!

  • 日期:2026-04-11
  •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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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沪市监松处〔2026〕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2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6日在销售“富硒小米"和“**硒元素富硒食用菌粉2型"两款普通食品过程中,在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内通过播放PPT、组织老年人试吃活动等方式进行宣传。其宣传使用的PPT存在以下内容:

一是当事人在PPT中表述为“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强现代生物和营养强化技术研究,挖掘开发具有健康功能的农产品’。这是功能农业概念,第一次出现在中央的一号文件里”,并标注为“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经查,相关内容实际出自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15.加快发展现代食品产业”的内容,其文件原文表述为“挖掘开发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与PPT所述“健康功能的农产品”不一致,且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普通食品,并没有取得保健食品相关审批。当事人为了销售产品,虚假编纂国家政策文件内容。

二是当事人在PPT中表述为:“农药化肥使用量翻了60倍,现在每一年农药化肥使用量7100万吨,分摊每个人头上每年吃55公斤化肥和1.3公斤农药”。当事人称,该数据来源于江西***出版社《**而愈》第67页、**网“1952-2020年中国化肥施用纯量”表格及中科院格致论道“在过去60年间,我们的化肥施用量增加了100倍”的文章。经查,《**而愈》书中内容为“比起1978年,2016年我国粮食产量翻了一番达到6亿吨;同期化肥施用量提高了8倍,达到7100万吨”,而当事人将2016年的数据表述为“现在每一年”,并虚构了“ 农药化肥使用量翻了60倍”数据具体,来暗示其所销售的富硒产品农药和化肥使用量低,为健康产品。 

三是当事人在PPT中表述为“中国粮食现状堪忧--粮食出现‘四高二低一恐怖’的无营养化”。当事人提供了百度百科“ 粮食危机”词条、中国食品安全报“看不见的食品重金属污染从何而来?”文章、财经网“中国农业污染:重金属污染已成 农产品隐形杀手”文章等依据并无“中国粮食出现‘四高二低 一恐怖’的无营养化”的表述。相关表述为当事人虚假杜撰。当事人并无科学依据地将中国粮食定性为“无营养化”,提供通过贬低其他粮食以衬托其销售的富硒产品的营养优势。

四是当事人在PPT中表述为“微量元素的缺乏是隐性饥饿的元凶”“所有疾病均因缺乏微量元素引起”(引用***鲍林观点),并表述“缺硒:会直接导致5大类40多种疾病”。经查,当事人提供的依据(自东莞市***医网“身体缺了‘他’40多种疾病可能找上门”的文章、2017年10月健康人生报刊“40多种疾病竟与缺硒有关”)中使用的 是“可能”,而PPT表述为“直接导致”,两者明显不同;当事人承认将“可能”改为"直接导致”是“为了引起消费者对硒元素的重视,促进我们产品的销售”。同时,当事人称PPT中“功能农业—把吃出来的疾病吃回去”的内容引用自中国财富健康微信公众号石汉平教授视频及中国科技网“很多慢性病是吃出来的”的文章。经查,上述产品均为普通食品,不具备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通过片面解读部分学术文章和个别学者观点,营造缺硒导致多种疾病的恐慌氛围,暗示其销售的食品具有治疗疾病功能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外,办案机构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