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餐饮行业用转基因大豆油加工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餐饮行业经营者是否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
答 您好,留言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第八条规定,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的标注方式。《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仅对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有标注要求,未对餐饮环节作出要求。如果地方法规对转基因食品标注有规定的,相应的地方应遵照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建议您结合具体案例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