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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食品行业的“实质等同”,到底在“等同”什么?

  • 日期:2025-08-28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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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等同”是食品安全评估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食品行业最早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93年提出,用于评估新食品或食品成分(包括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其核心思想是通过比较新食品与传统食品来判断两者在安全性上是否相似。如果新食品与传统食品在关键特性上无明显差异,则可以认为其“实质等同”,从而简化安全评估流程。

国内食品行业明确规定并应用“实质等同”的相关要求是在新食品原料评审过程中,是新食品原料评审结论为“终止审查”的一种情形。新食品原料评审的相关法规明确了“实质等同”的定义、评审原则(包括比较对象、比较内容等)、评审的实施主体及评审结果的公示等内容。


PART.1

定义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明确了“实质等同”的定义,即如某个新申报的食品原料与食品或者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在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和应用人群等方面相同,所采用工艺和质量要求基本一致,可以视为它们是同等安全的,具有实质等同性。

PART.2

适用范围、评审原则

1)适用范围:从“实质等同”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实质等同”适用于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审

2)比较对象:依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在判定是否“实质等同”的过程中,是将申报的新食品原料与食品或者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进行比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对于比较对象做了进一步说明,即普通食品和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依据卫健委公开的评审结果,判定为与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实质等同的情况居多。

3)比较内容:比较内容包括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和应用人群、生产工艺、质量要求等方面,其中生产工艺和质量要求基本一致,其他比较内容要求相同,在此前提下才可判定为“实质等同”。

PART.3

评审的实施主体及评审结果的公示

评审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属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实施,申请人需按照《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将申请资料提交至卫健委政务大厅。政务大厅受理后将资料移交风评中心,由风评中心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评审。经评审判定申请的新食品原料与已批准食品或已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实质等同”后,该新食品原料会列入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目录内,并公示在卫健委官方网站上。从申报周期来看,判定为“实质等同”的新食品原料,其提交资料至批准公示的周期要比其他新食品原料短得多,因为不需要经过对外征求意见及后续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