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3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草案),本标准于2019年立项,经过多次修订与研讨,科学参考其他国家地区相关法规标准,结合我国国情,拟定了本草案,现广泛征求各行业、企业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22年12月29日。为方便各行业、企业更好的理解本草案,中食安信就主要变化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1.删除部分定义和要求
删除“营养素”、“营养成分”定义以及“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由于上述内容分别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食品安全法》中有详细的规定,为更好的与上述法规标准衔接,本草案中不再重复说明。
2.新增强制标示内容
1)“特殊膳食用食品”及相应类别名称
为便于消费者更好的区分普通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以及监管部门更规范的管理标签,本草案将标注“特殊膳食用食品”修改为强制标示内容,同时标签上也应按照附录A标注相应的特殊膳食用食品类别名称。
2)营养成分表中“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以及“糖”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的营养成分表除需要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之外,新增标示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和糖的要求。该要求与GB 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普通预包装食品营养成分的要求相一致,强制标示内容均为“1+6”,中食安信预测此内容大概率会在正式发布稿中保留,建议企业提前做好产品规划和准备。
婴幼儿配方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在相应的标准中有更加明确的标示方式,因此其营养成分表标示遵从相关规定即可,本草案不再另行规定。
3.修改脂肪、饱和脂肪、糖和钠的含量值与标示值要求
本草案将“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修改为“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不包括脂肪、饱和脂肪、糖和钠)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脂肪、饱和脂肪、糖和钠的实际含量不应高于标示值的120%”。
因新增加了饱和脂肪和糖的强制标示,所以对于脂肪、饱和脂肪、糖和钠等限制性成分规定了上限,以便对特殊膳食用食品营养标签的合规管理。
4.调整豁免标示要求
草案明确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包括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豁免标示的最大表面面积由原来的“小于10cm2”修改为“小于20cm2”。满足上述豁免条件的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其豁免标示的面积大小与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
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豁免标示的最大表面面积由原来的“小于10cm2”修改为“小于40cm2”。满足上述豁免条件的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营养成分表。
由于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特殊性,营养成分表必须强制标示,不得豁免。
5.修改声称内容
1)修改可进行含量声称的产品类别
将“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条件”修改为“不应对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作用声称”。严格控制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声称,以便推广和保护母乳喂养;严格控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声称,以便适应特殊人群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产品的需要。
2)修改含量声称的条件
含量声称的条件由“能量或营养成分的含量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最小值或允许强化的最低值时,可进行含量声称”修改为“能量或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最小值,允许强化的最低值时或附录B.1的含量要求时,可以进行含量声称”。
将声称条件由“含量”修改为“含量标示值”,便于企业更好的执行标准,也便于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对于标签的管理与监督。
3)修改作用声称
将“功能声称”修改为“作用声称”,同时明确“作用声称”的用语应选择使用GB 28050附录D中的作用声称标准用语或符合附录B.2的允许使用要求。
6.修改特殊膳食用食品类别
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类别除去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分为“较大婴儿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两类,与最新发布的GB 10766《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GB 10767《幼儿配方食品》相衔接;婴幼儿辅助食品中新增“其他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细分为“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岁以上)”两类;新增“营养补充食品”类别,并将其细分为“辅食营养补充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针对其他特定人群的营养补充食品”三类;将“运动营养食品”单独列为一类;新增“控制体重用配方食品”、“无麸质/低麸质食品”等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类别。
本草案进一步细化了产品类别,其修订后有利于消费者按照具体类别购买产品,有利于更好的与其他标准相衔接,有利于规范各类食品标准的统一,促进食品行业的发展与进步。
7.新增附录“允许使用的含量声称和作用声称”
表B.1列出了部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允许使用的含量声称,表B.2列出了部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允许使用的作用声称。上述相关含量声称和声称用语均为GB 13432-2013问答中列出的用语,已经在行业中广泛应用,此次正式将其纳入标准中,便于企业更好的实施本标准。
中食安信希望通过对上述标准草案解读,帮助特殊膳食用食品相关企业和行业相关人员更好的把法规标准变化趋势、监管趋势,为下一步开展工作提供参考,同时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