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印金发,男,195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市卓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民族路**。
法定代表人:刘定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旭东,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丽,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印金发因与被上诉人内江市卓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轩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7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印金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请求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其所购五款葡萄酒中,迈巴赫无醇起泡白葡萄汁(以下简称“无醇白葡萄汁”)在向海关所申报的中、外文标签与在国内销售的这款酒的中文标签完全不一致,故不能认定为进口商品。而其余四款酒在中文标识上标注进口商为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圣加美图公司”),但该公司早已注销,而卓轩公司一审所提交的五份上述葡萄酒的进口合同,其中三份发生于上海圣加美图公司注销之后,合同显示进口商为成都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但该公司并非报关企业,且该公司在明知上海圣加美图公司刊登注销公告及之后注销的情况下,仍在向海关申报的中文标签上标注进口商、经销商为上海圣加美图公司,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标签标识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上诉人请求本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卓轩公司辩称,上诉人所购买的无醇白葡萄汁系饮料,原中文标签在国外印制并在德国酒厂粘贴,但在进口报关时,因国内海关对饮料的备案要求不同,故对产品所涉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但因一部分产品已进口并流入市场,故才出现标签不一致的情况,后进口商发现了这类问题也及时对产品进行了召回,但该葡萄汁瓶身刻印有批次批号,可查询溯源为进口商品;上海圣加美图公司确于2019年1月注销,但在注销前与国外酒厂签订过合同,注销后才进口至国内,故部分标识显示的进口商仍为上海圣加美图公司。本案所涉葡萄酒均系通过正规程序进口至国内销售,而中文标识的瑕疵不能说明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卓轩公司请求本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天猫公司辩称,其仅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尽到了卖家主体资格的形式审查义务,且已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不存在过错,亦非本案适格被告。其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本院维持原判。
印金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卓轩公司、天猫公司退还其购物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56元;2.卓轩公司、天猫公司赔偿其20,56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3日,印金发于“天猫商城”“卓轩酒类专营店”购买酒类产品,其中弗朗城堡干红葡萄酒2瓶(每瓶298元,计591元),该酒瓶标签记载“圣加美图弗朗城堡干红葡萄酒…马哈芒德系列是圣加美图首次引进的‘车库酒’系列,产自于历史悠久的法国西南马蒙德产区,系列酒款均是酒庄联合协会推荐的排名前列的葡萄酒,并多次荣获国际奖项。圣加美图酒业专营全球优质精品葡萄酒,对全系进口产品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灌装日期:2018年11月8日进口商:上海A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号XX室”。另有乐菲优选干红葡萄酒12瓶(合计700.88元)、无醇白葡萄汁2瓶(每瓶128元,计251元)、迈巴赫无醇起泡红葡萄汁2瓶(每瓶128元,计251元),乐菲珍藏干红葡萄酒2瓶(每瓶128元,计251元),酒瓶标签均记载了“圣加美图”或“SG圣加美图”、灌装日期、进口商或经销商(均为上海圣加美图公司)及地址等信息。印金发认为卓轩公司销售的本案所涉酒类产品系来源不明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印金发主张卓轩公司销售的本案所涉酒类产品系来源不明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卓轩公司提供《货物出口合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证明案外人上海圣加美图公司委托B公司代办报关手续并进口“圣加美图乐菲优选干红葡萄酒”等货品,印金发虽主张卓轩公司提供的上述材料与本案所涉酒品并无关联性,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所载商品名称、规格或型号等与本案所涉酒品标签一致,现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印金发该主张,故法院对印金发该主张难以采信,本案所涉酒品与进口证明文件所载应系同一批次进口商品。至于印金发列举标签中存在谎称投保、获奖,商标并非国外红酒出口商所持有的商标,所载进口商上海圣加美图公司地址、电话虚假及红酒灌装日期在进口商上海圣加美图公司注销后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印金发主张的标签问题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亦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印金发以本案所涉葡萄酒均未经合法进口、系不安全食品为由主张退一赔十,缺乏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对印金发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海关答复书、中文标签、标签承诺书、说明函等证据,证明涉案葡萄酒为B公司进口,在报关时承诺标签信息与实际货物标签一致,但中文标签的进口商均为上海圣加美图公司,而其中无醇白葡萄汁报关备案的标签与实际销售的中文标签不一致。卓轩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涉案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天猫公司同意卓轩公司的质证意见并表示其并非合同相对方,无法就印金发与卓轩公司的交易流程进行核实。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所主张的无醇白葡萄汁标识不一及上海圣加美图公司作为已注销企业却仍在中文标签中作为进口商的事实,卓轩公司对此承认并作出应有的解释。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所购的涉案商品,确系通过海关正常报关进口至国内销售,故仅依标签瑕疵尚无法认定上述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同。另,鉴于进口商品的中文标签系让消费者了解该商品的重要渠道,希望卓轩公司能以此案为鉴,进一步加强对产品进口、销售的管理和审核,以免类似的不必要的纷争再发生。
综上,上诉人印金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元,由上诉人印金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