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地区,《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及该条例的附属法例用于规管食物安全法律。条例中有关食物安全的基本规定,所有食物必须适宜供人食用是其基本要求。同时,在食物标签上的所有资料,必须是准确无误,不能作出虚假说明或在食物的性质、物质或质量方面误导他人。销售商或进口商有责任确定由制造商提供有关食品中的营养素资料恰当和准确。
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任何人在香港出售预先包装食物,除非获得豁免,否则所有预先包装食物所加上的标记或标签(就食物而言,包括与食物有
关并出现于食物包装上或出现于附连食物的文件、告示、标签、圆环或圈扣上的文字、详细资料、商标、牌子名称、图画或符号)须以中文或英文,或中英文兼用,列出食物名称、配料表、保质期、特别贮存方式或使用指示的陈述、制造商或包装商、数量、重量或体积、能量值及营养素含量等资料。
预先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必须标明该食物所含的能量值和七种核心营养素,即蛋白质、碳水化合物、总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钠和糖的资料,并须列明各种涉及声称的营养素含量。如营养声称涉及任何脂肪类别,还需要同时标示胆固醇含量。其标示可参考《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技术指引》中的推荐形式。其中以中英文标示每100克或每100毫升所含绝对量的标签示例如下:
另外,如果营养标签上如果企业使用与原有标签不同的语言(如营养标签使用英文,原有标签使用中文),整个标签会视为使用两种语言。需要遵守《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附表3第8(2)条的规定,即食物的名称和配料表需以中英文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