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京0106民初29840号
原告:吴文远,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泰斯特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住陕西省武功县。
被告:西藏圣天源农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南山路。
法定代表人:袁勤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青,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西藏圣天源农畜产品有限公司分地区总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吴文远与被告西藏圣天源农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天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文远,被告圣天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文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2779.8元;2、判令被告支付相当于购物款10倍的赔偿金27798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日,原告吴文远出于自身食用和家属生日聚会馈赠亲朋好友需要,在被告圣天源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圣天源特产官方旗舰店”购买了“圣天源【西藏特产】奶酪片奶酥奶贝块奶制品休闲零食特产儿童零食小吃200g原味无糖型”82盒,单价33.9元,共计支付价款2779.8元,订单号为76097944540,并收到通过京东快递(运单号VD43366223740)寄送的货物。收货地址为北京丰台区三环到四环之间丰台区西四环中路100号302医院西门,收货人为原告,经营商生产商均为被告。事后经朋友指点和查询得知,涉案商品并非无糖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会对消费者的选购和食用造成误导,涉案商品碳水化合物(糖)含量高达45.7克每百克,会对特定人群构成伤害。1、网页介绍和商品标签都多次强调“无糖”,查看涉案商品标签发现,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每百克为45.7克,远远超过《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声称无或不含糖的含量要求为:碳水化合物(糖)≤0.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4条: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2、涉案商品标签上多处出现“无糖”,查看营养标签发现,并没有标示糖的含量,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2条: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因此,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的误导行为会对特定人群比如糖尿病和肥胖等人群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被告圣天源公司作为经营商和生产商,未尽注意和审慎审查义务,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圣天源公司辩称:原告在京东我公司的旗舰店购买的奶酥片,共82盒,产品是我公司找别的公司代加工生产的。该产品是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有生产商内蒙古赤峰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为合格产品。关于原告提出商品碳水化合物(糖)超标,我公司明确在商品上标注是营养成分,是每个生产无糖食品公司必须标明标清的一个小项,碳水化合物是其中的一项,碳水化合物主要组成元素:碳、氢、氧,是人体所需的营养成分。原告指出被告公司生产无糖商品非无糖食品,会对消费者的选购和食用造成误导。无糖食品是指不含甘蔗糖和甜菜糖,根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无糖或不含糖”是指固体或液体食品中每100克或100毫升的含糖量不高于0.5克,我公司产品未添加蔗糖,所以我公司的产品是合格产品。因此被告公司涉案商品属于合格安全标准食品,标注标明的很清楚,没有对消费者造成误解和伤害。原告提出理由不符合事实情况。被告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日,原告吴文远在京东商城购买圣天源公司出品的圣天源牌牦牛奶酥片,无糖(含乳片),共82盒,单价33.9元,实付2779.8元。该商品为盒装,每盒净含量200克。每盒包装正面有牦牛奶酥片字样,下方标有无糖(含乳片),优质乳蛋白≥8.8克/100克。包装反面温馨提示标注:本品采用特殊生产工艺与植(谷)物添加物混合加工而成,无添加任何糖和代糖产品、不含任何色素和防腐剂,高营养、粗纤维,更适合普通人群和“三高”人群食用,如有少许粉末为运输中产生,不影响食用。营养成分表载明:每100g含能量2011kJ,蛋白质11.0g,脂肪28.3g,-反式脂肪酸0g,碳水化合物45.7g,钠361mg。配料表载明:全脂牦牛乳粉、炼奶调味粉(精炼植物油、乳清粉、酪蛋白、乳化剂、稳定剂)、麦芽糊精、麦片、绿豆粉、苦荞粉、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
吴文远认为圣天源公司的产品标注为“无糖”产品,但其碳水化合物每百克的含量为45.7克,超过《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营养标签也没有标示糖的含量,故该产品并非为“无糖”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会对消费者的选购和食用造成误导,对特定人群构成伤害。圣天源公司提交赤峰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产品为合格产品。圣天源公司认为产品中不添加蔗糖就是“无糖”产品,添加果糖、乳糖也可以属于“无糖”产品。
本院认为: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规定了预包装食品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其中碳水化合物(糖)的含量生产方式分为无糖或不含糖、低糖、低乳糖、无乳糖,其中无或不含糖的含量要求为≤0.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同时规定,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本案中,圣天源公司销售的牦牛奶酥片无糖(含乳片)商品包装标注“无糖”,但营养成分表中标注每100g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为45.7g,且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糖含量,这一标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吴文远要求退还货款并给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吴文远应当将所购商品退还给圣天源公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藏圣天源农畜产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吴文远货款二千七百七十九元八角;吴文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购买的82盒圣天源牌无糖牦牛奶酥片返还给西藏圣天源农畜产品有限公司。
二、被告西藏圣天源农畜产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文远损失二万七千七百九十八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元,由被告西藏圣天源农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