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丰市监处罚〔2025〕2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北京**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郭某
执法部门: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1.当事人销售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3日“****无醇红起泡葡萄汁(净含量:750ML)”的营养成分表中印有“钠:每100毫升<0.01克(g);NRV%<0.7”。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附录营养标签格式中无“<”符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6.2 :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中明确: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时,其含量应标示为“0”;使用“份”的计量单位时,也要同时符合每100g或100mL的“0”界限值的规定。“0”界限值的规定为每100g或100mL≤0.5mg)。涉案食品的营养成分表标示钠的含量是每100毫升<0.01克(g),因此NRV%应标示为“0”。 当事人以每瓶24.48元的价格分别于2025年1月23日、2025年2月18日总共从上海**酒业有限公司由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销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3日“****无醇红起泡葡萄汁(净含量:750ML)”购进12瓶。以每瓶39元的价格销售5瓶,剩余7盒已退回上海**酒业有限公司。根据2023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安全违法所得计算的回复中称“按照全部收入,即销售价格不扣除成本计算违法所得。”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9×5=195元) 根据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涉案食品的国内经销商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涉案食品标签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之规定,因此该证据不予采纳。
2.根据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其经销有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3日“****无醇红起泡葡萄汁(净含量:750ML)”食品标签标示的商品的经销商为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但其商品条码却显示为上海**酒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