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里第4.1.6: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中的第4.1.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按这一条,我想咨询一下并确认一下,产品标签里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也是符合相关规定的是吗?
答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福建省内的食品生产企业标签标识除了需要符合GB7718的要求以外,还需要满足《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生产条件和能力的企业。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并在生产的食品的标签上标明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