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以下简称“三小”)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类似售卖过期食品、餐饮店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超范围经营等现象。因《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中对于以上违法行为并未作出明确处罚措施,那么在处罚过程中是否应当适用于《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所谓兜底原则,宽泛适用于“三小”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因此小作坊销售自己包装的熟芝麻不属于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