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望都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销售假药案,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处罚金2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在案的假药全部没收。
为牟取暴利,望都一老板黄某从他处购买黄金玛卡、V8等非法保健品,在其经营的药房进行销售。经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保定分中心检测,其销售的保健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其销售的保健品为假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将其购买的非法保健品在其经营的药房进行销售,并在相关部门要求将该类产品下架后仍然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黄某销售假药,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且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为牟取暴利,不顾相关部门要求下架禁令,仍然进行销售的黄金玛卡、V8等非法保健品,因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中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故此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的规定,执法部门将该保健品定为假药。据此,法院也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以黄某犯销售假药罪,对其作出上述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