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公正监管,明晰有关监管规则,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对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依法从重处罚,我局草拟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及从重处罚情形清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就《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及从重处罚情形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9年11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uangph@mail.amr.sz.gov.cn
附件:1.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及从重处罚情形清单(征求意见稿)
2.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及从重处罚情形清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1日
序号 | 法律规范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的条文及内容 | 处罚依据的条文及内容 | 处理建议 | 适用该处理建议应当具备的条件 | 若减轻罚,减轻后的处罚类型及幅度 | 备注 |
1 | 广告法 | 广告主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 不予处罚 | 1.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宣传单等发布;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2 |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 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 不予处罚 | 1.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3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第十二条第一款: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不予处罚 | 1.已取得专利权且不存在终止、撤销、无效等情形;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4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 | 第十四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5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 第七条第一款: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 第十八条第四款: 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1.已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6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 第六条第一款: 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 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1.已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7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第十一条: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第十三条: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1.已取得农药广告批准文号;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8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第十条: 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第十二条 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1.已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9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 第七条第一款: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1.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 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10 | 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 | 无照经营 | 第十二条 对无照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对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以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以个体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其他无照经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对拒不接受停止经营活动决定的,还可以没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资料、设备、工具、原辅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 不予处罚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不属于废品收购站、保健市场、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散乱污”、“大棚房”、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粉尘涉爆、“三小”场所、锂电池和电动自行车经营等重点行业(领域)及风险隐患较高的无照经营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5个工作日)取得营业执照;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11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 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 不予处罚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12 | 商标法 | 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不予处罚 | 1.有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获保护记录; 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13 | 禁止传销条例 | 参加传销 |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14 |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 | 第二十四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 ……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予处罚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15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计算机软件侵权 |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1.立案前或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 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16 | 食品安全法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减轻处罚 | 1.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三百元的; 2.食品经营单位被投诉举报后,办案单位现场调查未发现销售被投诉举报的过期食品;办案单位现场调查发现销售过期食品,食品经营单位主动清查整改,三个工作日后现场复查未发现销售过期食品; 3.未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罚款额度为货值金额10倍,最低500元。 | |
17 | 食品安全法 |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减轻处罚 | 1.首次被发现实现此类违法行为; 2.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案件办结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3.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人身危害。 | 经营面积≤50㎡罚款3000元;经营面积﹥50㎡,货值金额不足5万的,罚款1万元;货值金额5万以上不足10万的,罚款5万元;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罚款10万元。免除其它处罚。 | |
18 | 食品安全法 | 未经许可兼营少量预包装食品 |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减轻处罚 | 1首次被发现实现此类违法行为; 2.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来源合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4.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人身危害。 | 罚款2000元,免除其它处罚 | |
19 | 食品安全法 |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减轻处罚 | 1.首次被发现实施基于该产品的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不属于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依125条第2款,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方罚款2000元以下); 4.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人身危害。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罚款2000元;货值金额1万以上,按货值金额1倍处以罚款。 | |
20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 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 | 第十二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减轻处罚 | 1.食品生产单位超越范围生产同一类别不同品种明细的食品(例如:食品生产单位持有品种明细为“普通挂面(粮食加工产品 0103 挂面)”,超范围生产花色挂面和手工面); 2.食品生产单位主动停止生产和召回违法生产的食品; 3.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该食品品种明细的生产许可; 4.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人身危害。 | 罚款5000元。免除其它处罚。 | |
21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 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 第十二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减轻处罚 | 1.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超过五千元; 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人身危害。 | 罚款1000元。免除其它处罚。 | |
22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检出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 第五十条第一款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 减轻处罚 | 1.首次被发现实现此类违法行为; 2.索取了相关的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明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配合执法人员追踪溯源; 4.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人身危害。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罚款额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 |
23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 第二十五条第: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 第五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减轻处罚 | 1.索取了相关的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明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配合执法人员追踪溯源; 3.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人身危害。 | 一年内(日历年)首次抽检不合格,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免除罚款的处罚;第二次抽检不合格,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 |
从重处罚情形清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的后果,依法从重处罚)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1年内发生3次或者3次以上相同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已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较恶劣的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4.严重违反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或餐饮环节食品的生产工艺规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6.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人等特定人群为主要对象的违法行为; 7.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8.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9.经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改正期限30日仍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 10.拒不采取改正、应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导致后果扩大的; 11.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的;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及
从重处罚情形清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出台清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过罚相当原则的需要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就减轻处罚的情形作了列举,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及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就不予处罚的情形做了原则性规定,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领域的基本法律,在适用单行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也要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符合减轻和不予处罚条件的,依法予以减轻和不予处罚,做到过罚相当。
(二)是统一执法尺度的需要
在执法实际中,对于依据上述规定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对违法情节基本相近的情形,不同执法单位对是否可以减轻或不予处罚、减轻的幅度应为多少等有时理解不一致,导致处理结果不同。梳理执法中常见的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情形,统一标准并予发布,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
(三)是推动公正监管的需要
区分违法情形实施分类监管,并明晰有关监管规则,可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推动公正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指导等措施,使经营者认识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不再处罚或减轻处罚,既符合《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也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实现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而对于一些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情形,则依法应从重处罚,通过施加较重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实施者加以惩戒,使其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
二、主要内容
目前,已有一些省市制定了免罚清单。比较典型的有湖北省、上海市和浙江省。三地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湖北。2019年3月,省市场监管局印发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清单覆盖36项轻微违法:商标2项,商事主体登记16项,传销1项,计量16项,食品标签瑕疵1项。
(二)上海。2019年3月,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上海市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清单覆盖34项轻微违法,为全国首份省级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清单有26项属于“免罚”:广告违法9项,消费者权益保护3项,商品交易市场2项,无照经营1项,食品相关产品1项,食品安全4项,消防6项。属于市场监管领域的为19项。
(三)浙江。2019年8月,浙江省印发通知,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市场监管部门不再予以查处。清单共67项,其中广告14项,商事主体登记18项,标准4项,食品安全15项,质量2项,认证2项,计量1项,价格1项,商标2项,商品交易市场5项,电子商务3项。
在参考借鉴其他省市做法的基础上,我局拟出台的清单主要包括:
(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共计15项
1.广告违法9项:包括“最高级”用语1项,在广告中有关内容的引用或标注8项;
2.无照经营违法1项,主要针对风险程度较低行业,并及时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
3.明码标价违法1项,即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4.“驰名商标”标注违法1项,即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5.传销违法1项,针对传销的参加者;
6.产品标准标注违法1项,为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号;
7.计算机软件侵权1项,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条件之一。
(二)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共计8项
1.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项,针对货值低,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人身危害等后果的;
2.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1项;
3.未经许可兼营少量预包装食品1项;
4.食品标签违法1项;
5.未按许可范围生产、经营2项;
6.食用农产品不符合格2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故对符合该条规定情形,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人身危害的,免除或减轻罚款。
(三)从重处罚情形清单12项
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的后果,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1年内发生3次或者3次以上相同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已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较恶劣的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严重违反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或者餐饮环节食品的生产工艺规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人等特定人群为主要对象的违法行为的;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改正期限30日仍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拒不采取改正、应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导致后果扩大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与原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致。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