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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 日期:2025-11-28
  • 来源:河南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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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河南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服务型执法理念,积极创新构建“预防为主、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服务型执法模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现公布第二批5起典型案例。涉及2起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二、驻马店市泌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购物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3日,泌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购物中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花生牛奶”1瓶,外包装标识:“生产日期:20240305,保质期:十二个月”,已超过产品保质期。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涉案产品36瓶,已销售35瓶,2025年3月3日,对临期产品调货时遗留1瓶未进行清理,涉案货值金额9.9元。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现场提供供货者资质证明文件和购进票据,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5的情形。2025年4月28日,泌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践行服务型执法理念,当事人虽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但因其系初次违法、主动整改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通过责令自查自纠、规范进货查验等行政指导措施,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避免了小微企业因轻微过失陷入经营困境,彰显了执法温度。本案的查处,有利于引导食品经营者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推动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工作向“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目标迈进,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集团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3日,鹤壁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集团职工食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职工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经查,该职工食堂为方便职工三班就餐而设立,于2025年2月开始运营,由于管理方疏忽一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查询,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职工食堂是福利性质,无违法所得,在被检查后主动停止运营,并于2025年5月2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未出现任何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7月9日,鹤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展现了执法理念从“刚性执法”向“刚柔并济”转变,既维护市场秩序又优化了营商环境,通过“指导+帮扶”模式推动企业从被动整改转向主动合规,兼顾安全底线与民生需求,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了监管不是目的,而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手段,执法不是终点,而是推动行业进步的起点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