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猫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
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路**号**幢**室
负责人:向某
经查,上海某猫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初开始在其拼xx网站中开设的“某猫生鲜”网店中销售“***红薯干非油炸无糖精无添加地瓜番薯条休闲解馋零食品”(净含量:200g受委托单位:杭州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单位:甘肃西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待销售的商品的不同数量的组合,售价也不同,一件商品售价人民币25元,两件商品的组合售价人民币48元,四件商品的组合售价人民币88元。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标签中印有“产品类型:果脯蜜饯类”、“配料:红薯”、“产品标准:GB14884”等文字。当事人的商品配料中不含有糖或蜂蜜或食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884-2016》中2.1蜜饯的标准。
至立案调查,当事人已下架涉案商品,当事人已无剩余未销售的商品。经协查,当事人共销售涉案物品155件,违法所得人民币6886.2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对涉案商品及其标签照片、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作为证据材料证明。
2025年3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嘉告〔2025〕14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捌佰捌拾陆元贰角叁分;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本市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