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号,日本消费者厅在东京就新食品标准和机能性标识制度举行说明会,关于食品标识法新标准和制度的实施时期,该厅宣布以「4月1日为目标推进准备」。根据新标准制度,对食品制造商说明了加工食品、添加物、营养成分标识重新成为义务规定。新食品标示法中营养成分义务标识有: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钠要求用食盐相当量标示。新食品标示法实施过渡期,加工食品和添加剂为5年,生鲜食品为1年6个月。
新食品标识标准变更点主要有:
1.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区分
根据JAS法和食品卫生法对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分类不同,新标识法进行名称统一。
2.使用加工所在地固有记号
标识加工所在地及生产商或加工商的名称。
3.过敏源相关标识
配料表中过敏源物质以括号形式统一列出。
4. 营养成分标识
【强制标识】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用食盐当量标识)。
【鼓励性标识】饱和脂肪酸、膳食纤维。
【其它】胆固醇、维生素、矿物质、反式脂肪酸。
5.营养声称标识
包括比较声称和无添加声称标识,参照CAC,规定比较声称的相对差标准值及食品中不添加糖和不添加盐的声称标识。
6.营养功能食品
(1)追加对象
主要追加对象成分有n-3系脂肪酸、维生素K及钾;
(2)食品范围
鸡蛋以外的生鲜食品也适用于营养功能食品标准。
(3)标识事项的变更和追加
7.原材料名称标识的变更
复合原材料的名称要用括号标识各组成原材料的名称。
8.标签标识版面的变更
表面积在30cm2以下的预包装食品,食品名称、保存方法、保质期、过敏源、负责人不可省略。
来源:日本消费者厅 新食品标准(案)概要(中食安信翻译 )
文章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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