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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日期:2025-09-27
  •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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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召回范围。通过明确召回范围,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明确的安全指标、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以及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情形的食品,纳入应当实施召回的范畴。

(二)确定召回形式。食品召回包含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两种形式,在公告公示流程、召回处置报告提交等方面存在差异化要求,以保障食品召回工作精准、高效落实。

(三)完善食品生产经营及相关者主体责任。《办法》规定了生产委托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实施食品召回,并通知受托方停止生产活动,排查风险隐患。受托方应当配合委托方实施召回。

(四)细化召回等级分级标准。按照“严重健康损害、一般健康损害和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区别,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食品召回等级的具体情形。

(五)调整召回时限要求。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缩短了食品召回启动时限

(六)强化能力建设和技术支撑要求。总局负责食品召回和处置的信息监测、技术调查、风险研判、效果评估等工作。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召回技术支撑机构或委托省级相关技术机构承担食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七)补充责令召回法律责任条款。增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的条款。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进一步规范食品召回管理,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5年10月24日前将《公开征求意见反馈表》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dsy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附件: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3.公开征求意见反馈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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