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快讯

【原创】关于GB 107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 日期:2023-02-20
  • 来源:中食安信
  • 阅读:2152
  • 手机看

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各相关单位于2022年3月20日以前反馈意见。中食安信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版本内容进行比较,就其主要变化和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解读如下:



1. 修改了范围、术语、定义和产品形态分类的描述

为了进一步明确法规的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从原来的“6个月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变更为“6~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此项改变使标准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对于人群的表述更加精确。征求意见稿中还修改了较大婴儿的定义描述,与2月22日即将实施的GB 1076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以下简称GB 10766-2021)中较大婴儿的定义保持一致。在产品的形态描述中,在泥(糊)状罐装辅助食品的定义中增加了“呈半固态或固态状”的描述。对颗粒状罐装辅助食品的定义进行了细化,将原来的“颗粒状罐装辅助食品”修改为“颗粒、片(块)状罐装辅助食品”,且针对6~12月龄较大婴儿的产品单独进行了“其颗粒、片(块)状大小应小于5mm”的要求。此次修改可以帮助企业更好的理解标准。

2. 原料要求中增加了禁止使用项目

增加“不应添加蔗糖、果糖、葡萄糖、葡萄糖浆”的要求,扩大了禁止使用的原料范围。该要求与GB 10766-2021中“不得使用果糖和蔗糖作为碳水化合物的来源”相呼应,从而减少较大婴儿及幼儿其他糖的摄入,符合“三减三健”的倡导,利于婴幼儿健康成长。

3. 修改了产品理化指标的表述形式

将现行标准中“表2 理化指标”本身的表格形式替换为文字形式,避免与现行标准术语定义中的产品形态分类不一致现象。

4. 扩大了产品动物性食品及原料来源

根据我国居民日常食用的动物性食物种类,在动物性食品来源中,列举增加了“虾肉”、“动物肝脏”。且产品类别原料来源种类由原来的“动物性食品与蔬菜的混合”扩大为“动物性食品与其他食品原料”进行混合。从而增加了产品原料的丰富性,为企业产品研发和消费者购买提供更多选择。

5. 增加并细化了部分理化指标要求

增加了“含有鱼肉的产品,产品中组胺的量不应大于10mg/100g”,国家标准GB 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规定,鲐鱼等高组胺鱼类中组胺≤40mg/100g,其他海水鱼类中组胺≤20mg/100g。对比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组胺的限量要严于鲜、冻动物性水产品的国家标准。并且,此次还将现行标准中的“水果类产品不应添加氯化钠”修改为“以水果和/或蔬菜为主要原料制作的汁、泥、颗粒或片(块)状产品,不应添加氯化钠”对不应添加氯化钠的产品类别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与现行标准相比,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产品的理化指标更加严格,提高了产品的品质及质量要求。

6. 修改了污染物及真菌毒素的限量标准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原则》要求,对污染物、真菌毒素限量引用通用标准。污染物及真菌毒素限量统一使用通用标准,可以更好的避免产品标准与通用标准产生冲突的问题。

7. 增加了标签标示的要求

与现行标准中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比,增加了颗粒、片(块)状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应标明“本产品含颗粒、片(块)物,食用时请注意吞咽安全”的告示性说明。该说明可以更好的提示家长,避免在孩子食用该类产品时发生窒息。

结束语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征求意见稿)自2017年立项修订,历时近5年,深入调研,广泛收集各方意见建议,汲取近年来国内外婴幼儿营养学研究成果,按照婴幼儿喂养指南,全面考虑婴幼儿生长发育特点和我国婴幼儿营养与健康状况,充分考虑我国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实际,科学借鉴国际组织和主要发达国家标准管理经验,对标准进行了修订。进一步降低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的食品安全风险,有助于推动婴幼儿食品的产品质量升级,为我国婴幼儿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