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了范围、术语、定义和产品分类的描述
文章来源:中食安信
为了进一步明确法规的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更改为“适用于6~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术语中更新了较大婴儿定义,尽可能的规避因适用人群概念模糊而带来的风险。
定义中根据我国居民最广泛的食用谷物类别列举了谷物种类,将主要原料的举例调整为大米、小麦、小米等。并且此次修订依据市售谷类辅助食品谷物含量,并参考国际相关标准,将谷物干物质占比含量调整为50%。
在产品的分类描述中,将“即食谷物辅助食品”纳入“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并优化了其定义表述。不仅如此,产品分类中增加具体的产品类别的描述“如饼干、磨牙棒、其他”,便于更清晰的辨别食品类别。
2.原料要求中添加了禁止使用项目
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不应使用蜂蜜”,扩大了禁止使用的原料范围。
3. 修改了基本的营养成分指标和可选择的营养成分指标及部分限值
对比现行版的营养成分指标,此次添加了部分营养成分(如:维生素B1、钙,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烟酸、叶酸、泛酸、生物素等)限定范围值。
将可选择营养成分维生素C调整为“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和“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基本的营养成分;同时征求意见稿取消“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的蛋白质上限值;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可选择营养成分镁和烟酰胺,删除了营养成分碘,更加细化了成分指标种类及其限制范围。
4. 细化了能量计算时的规则及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修改了碳水化合物计算方式的描述,“碳水化合物含量页可采用加和的方法计算,分别测定糖、淀粉的含量并进行相加”;将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修改为8 kJ/g;
征求意见稿中增加附注“当该类食品为即食状态(液态或半固态),其能量值应≥335kJ/100g(80kcal/100g)”;补充对于维生素C、维生素A、维生素D、铁、锌成分的使用要求;明确“当标签中不标示膳食纤维时,碳水化合物的计算可无需减去膳食纤维”,为更明确的计算能量值提供了更详细的准则和依据。
5. 修改了添加糖限量的规定
将现行版中蜂蜜去除,修改为“如果在产品中添加的蔗糖、果糖、葡萄糖、葡萄糖浆中的一种或多种”,并对限量值进行下调,添加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添加的总量≤0.6g/100kJ(2.5 g/100kcal),进一步限制了碳水化合物添加种类和添加限值,降低了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中含糖量。
6. 修改了污染物、真菌毒素、微生物限量标准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原则》要求,去除了原标准中污染物,真菌限量要求和沙门氏菌的限量要求,对污染物、真菌毒素、微生物致病菌限量引用通用标准。同时增加罐装即食谷类辅助食品应符合商业无菌要求的内容。
7. 修改检测脲酶活性的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中将“含有大豆成分的产品”修改为“以大豆或大豆制品作为蛋白来源的产品”,要求这类产品中脲酶活性为阴性,此设定更加科学合理。
8.增加了包装要求
新增“包装”要求,“可以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二氧化碳和/或氮气作为包装介质。”为企业包装技术给出了法律法规的指导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