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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生产商未使用委托方条码问题

  • 日期:2025-01-16
  •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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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方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涉举报产品未使用委托商的商品条码不符合上述规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与《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均未对违反“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情形设定相应行政处罚条款。生产商自己注册并使用了产品的商品条码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部分地方比如重庆,北京房山将此定性为 使用未经核准的商品的条码并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在四川遇到这种情形是定性为未经核准的条码进行处罚还是按照无处罚条款不予立案?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均现行有效。对违反《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方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第四条(一)项“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均未设定相应罚则,实践中通常为责令企业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