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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消费者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 十倍索赔被拒

  • 日期:2021-01-09
  •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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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3民终1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易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易萍,该公司财务经理。

上诉人陈傲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易雅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20)鄂138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傲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陈傲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上海易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外,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要求十倍赔偿并不以造成损害为前提。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海易雅贸易有限公司应当举证证明食品符合安全标准,陈傲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陈傲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应当认定属于消费者,要求上海易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上海易雅贸易有限公司未答辩。

陈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上海易雅贸易有限公司依法退还陈傲货款513.60元;2.判令上海易雅贸易有限公司向陈傲赔偿5136元;3.案件诉讼费由上海易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1日,陈傲在天猫平台上海易雅贸易有限公司“易雅食品专营店”购买了12包“美瑛生牛乳奶酥”,产品标注日本进口北海道生牛乳美瑛牛奶小方酥,合计513.60元。订单号:602872096365419933,圆通快递单号:YT4061269927182。陈傲于2019年9月1日通过支付宝向上海易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513.60元。2019年9月3日,陈傲收到购买的货物。

一审法院认为,陈傲在天猫平台上海易雅贸易有限公司“易雅食品专营店”平台下单并支付货款,上海易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圆通快递邮寄交付货物,双方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且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上海易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没有经过检验检疫进口日本乳制品违反法律的规定,其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陈傲要求上海易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购物款513.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陈傲也应履行将货物退还给上海易雅贸易有限公司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三)款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从上述法律条文综合分析适用惩罚性赔偿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合同违约责任范畴,属于侵权责任范畴;2.食品安全的概念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3.消费者要举证证明其人身、财产等受到损害。日本进口北海道生牛乳美瑛牛奶小方酥目前尚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属于一种不安全的生牛乳食品,陈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日本进口北海道生牛乳美瑛牛奶小方酥存在有毒、有害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也未能举证证明其食用日本进口北海道生牛乳美瑛牛奶小方酥后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上海易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日本进口北海道生牛乳美瑛牛奶小方酥未经检验检疫,陈傲可以要求上海易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陈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要求上海易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给付价款十倍的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上海易雅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陈傲购货款513.60元;二、陈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上海易雅贸易有限公司12包美瑛生牛乳奶酥;三、驳回陈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易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陈傲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司法解释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角度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情为由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案中,陈傲二审庭审中陈述自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以网购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在本院辖区基层法院提起八九起诉讼。由此可知,陈傲的购买行为明显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习惯,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求,而是借打假为名,通过知假买假,利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多次诉讼,欲为自己牟取大量经济利益,可以认定陈傲为职业打假人。故陈傲提出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而且,陈傲实施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陈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俊利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周 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