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BX******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唐某
2023年5月22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其某音店铺“某进口食品”发布违法广告。经调查核实,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对当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初在其某音店铺发布“**200天柬埔寨茉莉香米1kg/袋世界最佳大米获奖大米散装尝鲜包”的产品广告和“**柬埔寨茉莉香米5kg/袋世界最佳大米获奖同源大米长粒新籼米”的产品广告及产品详情页发布“非转基因预防儿童早熟,米饭为本”的产品广告,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设计制作,并发布在其某音店铺,无广告费用,当事人为该广告的广告主及广告发布者。
上述“**200天柬埔寨茉莉香米1kg/袋世界最佳大米获奖大米散装尝鲜包”的产品链接为当事人临时测试上架,实际未按这个规格销售,产品链接“**柬埔寨茉莉香米5kg/袋世界最佳大米获奖同源大米长粒新籼米”的产品**柬埔寨茉莉香米5kg/袋至案发共计销售73袋,总销售金额为8402.79元。
当事人测试完成后立即下架了“**200天柬埔寨茉莉香米1kg/袋世界最佳大米获奖大米散装尝鲜包”的产品链接,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删除了“**柬埔寨茉莉香米5kg/袋世界最佳大米获奖同源大米长粒新籼米”的产品广告。
对于上述“**柬埔寨大米”产品的宣传内容使用“世界最佳大米”、“非转基因预防儿童早熟,米饭为本”,当事人均无法提供有效的事实依据及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产品的广告内容对消费具有误导作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卷页、询问笔录等为证。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在其某音店铺发布“**柬埔寨大米为世界最佳大米”广告、产品详情页发布“非转基因预防儿童早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后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本局依法于2023年09月0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嘉罚告〔2023〕1420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在其某音店铺“**柬埔寨大米为世界最佳大米”、产品详情页发布“非转基因预防儿童早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本市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