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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料纳入药食同源之前便用于生产食品 是否应被判十倍赔偿

  • 日期:2024-02-17
  •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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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21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柏祥,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沁阳市怀方本草堂销售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柏香镇小位村。

经营者:关聪聪,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沁阳市怀千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柏香镇小位村南街022号。

法定代表人:郑小波,该公司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洪柏祥因与被申请人沁阳市怀方本草堂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怀方本草堂)、沁阳市怀千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千草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民终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洪柏祥申请再审称,从怀千草公司与洪柏祥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该公司对于涉案产品中含有灵芝、西洋参、当归、肉苁蓉等非普通食品的原料是明知的。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11月25日才将黄芪、西洋参、当归、肉苁蓉纳入食药同源目录,而涉案食品的生产日期是2018年11月17日,说明涉案食品生产时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怀千草公司、怀方本草堂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涉案产品所含黄芪、西洋参、当归、肉苁蓉已被国家卫生健康委纳入食药同源目录,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且洪柏祥没有举证证明其因购买涉案产品受到了实际损害,故洪柏祥要求怀千草公司、怀方本草堂支付货款十倍赔偿的请求不符合上述规定,原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该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洪柏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刘前进

审判员 欧阳卓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