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FOS(全氟辛烷磺酸,俗称“Pfos”)和PFOA(全氟辛酸,俗称“Pfoa”)是PFAS的一种类别,已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具体而言,PFOS被用于半导体用防反射剂、光刻胶(制造电子电路基板时涂覆于表面的药剂)、金属电镀处理剂、泡沫灭火剂等;而PFOA被用于氟聚合物加工助剂(制造其他氟化合物时,为促进化学反应而添加的药剂)、表面活性剂等。
由于二者均具有难降解性、高蓄积性、长距离迁移性等特性,基于预防性管理原则,PFOS和PFOA分别于2009年、2019年被列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约》(POPs公约)的管制物质清单。为此,日本分别于2010年、2021年将PFOS、PFOA指定为《化学物质审查及制造等限制相关法律》(《化审法》)中的第一类特定化学物质,原则上禁止其制造和进口。
正因为其难以降解的特性,这些物质会在环境中不断积累,并最终进入水体。且这两种新污染物具有极好的水溶性,这导致它们在水环境中的污染状况较为严重,污染分布极为广泛。这两种污染物在生物体内存在蓄积性和蓄积效应,且不易降解,半衰期很长,所以一旦进入人体,将会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日本厚生劳动省和消费者厅于202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矿泉水类产品中PFOS及PFOA规格基准问答》,首次将PFOS和PFOA纳入矿泉水监管框架。以下是基于官方文件及行业动态的核心内容解析:
一、核心限量标准
新规明确灭菌或消毒处理的矿泉水中PFOS与PFOA的总量不得超过0.00005mg/L(50ng/L)。这一标准与日本现行自来水PFAS暂定值一致,且严于欧盟《饮用水水质指令》的0.10μg/L(100ng/L),但宽于美国环保署(EPA)提议的4.0ng/L。该限量适用于所有日本国内生产及进口的灭菌或过滤灭菌矿泉水产品,包括瓶装水和桶装水。
二、未进行杀菌或除菌的矿泉水类产品
对于未进行杀菌或除菌的矿泉水类产品(不包括容器包装内二氧化碳压力在20°C时达到98kPa以上的产品),根据《食品卫生法》的制造基准,规定应对原水进行管理(包括泉源及采水点的环境保护),且不得含有人为环境污染物等。PFOS及PFOA属于人为环境污染物,为确保浓度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暂定基准值为PFOS与PFOA的合计值0.00005mg/L(50ng/L),并要求对泉源进行适当的卫生管理。
此外,对于未进行杀菌或除菌且容器包装内二氧化碳压力在20°C时达到98kPa以上的矿泉水类产品,建议自主管理原水中PFOS及PFOA的浓度,并参考PFOS与PFOA的合计值0.00005mg/L(50ng/L),在可行的范围内探讨削减浓度措施。
另外,对于未进行杀菌或除菌的矿泉水类产品,原则上参考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中天然矿泉水的规格来设定成分标准项目及基准值,但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尚未对此作出规定。
三、矿泉水类产品以外的清凉饮料类别产品
对于矿泉水类产品以外的清凉饮料类别产品,根据《食品卫生法》规格基准中的制造基准,规定原料水应使用符合自来水或矿泉水类产品基准。因此,清凉饮料类别产品的原料水应符合自来水或矿泉水类产品基准。
四、食品制造用水
根据《食品卫生法》规格基准,食品制造用水是指用于食品的清洗、冷却等制造、加工、烹饪等环节,并非作为自来水的替代品被饮用,因此暂未设定PFOS及PFOA的规格基准。
此外,对于使用自来水以外的食品制造用水(指符合《食品、添加剂等标准规范》(1959年厚生省告示第370号)中“B 一般食品的制造、加工及烹饪基准”第5条第1栏和第2栏规定的26项规格的水)的食品经营者,建议自主管理PFOS及PFOA的浓度,并参考PFOS与PFOA的合计值0.00005mg/L(50ng/L),在可行的范围内探讨削减浓度措施。
五、PFOS、PFOA以外的PFAS
对于PFOS、PFOA以外的PFAS,目前由于缺乏足够的评估依据,尚未设定基准值。今后将持续关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评估、自来水水质标准及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探讨情况。
六、检测与合规要求
检测范围:所有灭菌矿泉水需在生产环节及成品阶段检测PFOS与PFOA的总量,确保符合限量标准。
技术方法:尽管官方未强制指定检测手段,但行业普遍采用高效液相色谱 - 串联质谱(HPLC-MS/MS)等国际通行技术,检测限可达 1 ng/L以下。
追溯机制:企业需建立从水源地到终端产品的全链条追溯体系,建议企业至少保存3年的检测记录,以备监管部门抽查。
七、实施时间与过渡期安排
正式生效日期:2028年3月31日。
过渡期特别规定:对于2026年4月1日前生产、进口或销售的灭菌矿泉水,可继续执行旧标准至库存耗尽。这一安排为企业提供了约两年的缓冲期,以便完成原水检测、工艺调整及供应链优化。
八、法规来源链接
https://www.caa.go.jp/policies/policy/standards_evaluation/food_pollution/pfas/qa/
九、总结
我国作为全球重要的矿泉水出口国,当前国内尚未针对矿泉水中的PFOS(全氟辛烷磺酸)与PFOA(全氟辛酸)制定国家级限量标准。针对这一情况,中食安信特别提示,涉及对日出口灭菌或过滤灭菌矿泉水的企业需重点推进三方面工作:一是强化全生产流程管控,同步加大技术研发力度以优化生产工艺,从源头降低风险;二是密切跟踪并动态解读日本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动态,确保合规方向不出现偏差;三是严格开展成品中PFOS与PFOA的含量检测,通过全链条管控确保出口产品完全符合日方要求,最终保障对日出口业务的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