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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巴旦木仁产品霉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且未标注净含量 合并罚款6.05万元

  • 日期:2025-03-08
  •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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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超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者违反包装或者标签有关规定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临市监处罚〔202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超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冯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2-0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1)当事人于2024年9月2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镇**路**号**幢**楼生产的巴旦木仁产品在杭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霉菌。(2)当事人生产的山核桃仁(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25日)未标注净含量。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的巴旦木仁产品,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生产的山核桃仁(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25日)产品标签未标注净含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标签未标注净含量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83.5元,处55000元罚款,对于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未标注净含量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5500元罚款。综上,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处罚如下:共没收违法所得883.5元:处罚款60500元。(合计罚没款61383.5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