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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科普的汇总

  • 日期:2019-04-11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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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科普的汇总

        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如何分类的?市场上婴幼儿配方乳粉如何划分I段、Ⅱ段和Ⅲ段的?

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按标准分为婴儿配方乳粉和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乳粉。

婴儿配方乳粉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乳粉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市场上婴幼儿配方乳粉I段适用于0-6月龄、Ⅱ段适用于6-12月龄,Ⅲ段适用于12-36月龄。

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哪些标准和规定?

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有3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

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按特殊食品进行严格管理。

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标准中禁止使用哪些物质?

我国婴儿配方食品标准规定,不应使用危害婴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谷蛋白;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只有经过预糊化后的淀粉才可以加入到婴儿配方食品中,不得使用果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不应使用危害婴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辅材料。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审批原则是什么?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审批工作以“依法依标”为基础,配方审查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必须添加的营养素一个都不能少;二是可选择添加的营养素、菌种和单体氨基酸必须明示;三是不能使用的物质坚决禁止。

标签标识审查坚持“五个不得”,即: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不得涉及治疗功能;不得涉及保健功能;不得含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其他功能声称。

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有什么特别规定?

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专门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进行了如下规定:

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配料表应当将食用植物油具体的品种名称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

营养成分表应当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营养素顺序列出,并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分类列出。

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

声称应当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月龄,可以同时使用“1段、2段、3段”的方式标注。

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婴儿配方乳粉有哪些可选择添加的营养素?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的规定,婴儿配方乳粉(1段)中可选择添加的营养素包括:胆碱、肌醇、牛磺酸、左旋肉碱、二十二碳六烯酸、二十碳四烯酸、低聚半乳糖、低聚果糖、多聚果糖、棉子糖、聚葡萄糖、1,3 -二油酸 2-棕榈酸甘油三酯、叶黄素、核苷酸、乳铁蛋白、酪蛋白钙肽和酪蛋白磷酸肽等17种和L-胱氨酸、L-组氨酸、L-亮氨酸、L-蛋氨酸、L-苯丙氨酸、L-色氨酸和L-酪氨酸等7种单体氨基酸。

此外,婴儿配方乳粉中可以添加动物双歧杆菌、乳双歧杆菌、鼠李糖乳杆菌、伊氏乳杆菌、发酵乳杆菌、短双歧杆菌等6种益生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