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文章来源:antion.net
处罚内容是免于行政处罚的案卷需要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公示到企业名下吗?
文章来源:www.antion.net
您好,来信已收悉。不予行政处罚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文章来源: an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