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491民初16271号
原告:梁铭洲,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平潭力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澳前镇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楼**C4B。
法定代表人:孙学贵,总经理。
原告梁铭洲与被告平潭力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力拓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铭洲,被告平潭力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学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铭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该购物合同,并判平潭力拓公司退还货款14400元;2.请求判令平潭力拓公司依法赔偿梁铭洲十倍赔偿金144000元;3.请求判令由平潭力拓公司承担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梁铭洲因生活所需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阿里巴巴于2019年4月13日在平潭力拓公司经营的店铺(店铺名:生保生物科技牛樟芝)购买了4盒“牛樟芝黄金滴丸《力拓牛樟》牛樟木栽培牛樟芝萃取台湾原装进口”,每盒价格4200元,合计支付14400元的商品价款,阿里巴巴订单编号为:408392931868324729。梁铭洲付款后,平潭力拓公司于4月13日从福州市发货,物流公司:中通快递,运单号码:73111913718014。梁铭洲于2019年4月15日收到快递。收到货品后,经朋友提醒,涉案产品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产品没有简体中文标签,无生产日期,无境内代理商名称等我国食品安全法强制规定标注的内容,涉诉的产品没有取得我国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卫食健字),属于普通食品,但涉案产品添加了“牛樟芝成分”属于违法添加,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梁铭洲认为:1.涉案产品无简体中文标签等信息,根据卫生部2012年2月3日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十二条:“关于标签中使用繁体字: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涉案产品虽有繁体中文,但该产品在大陆销售,应依法标注简体中文。2.涉案产品无生产日期,无境内代理商名称等我国食品安全法强制规定标注的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规定。3.涉案产品包装盒内的卡片,用繁体字标注内容物名称含有“100%牛樟椴木子实体”,平潭力拓公司确认这就是牛樟芝,且平潭力拓公司在阿里巴巴宣传页宣传涉案产品成分也含有“牛樟芝萃取精华”,且涉案产品小瓶子上印有牛樟芝滴丸等字样。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台湾地区产中药材输入受理审批实施方案》(2015年第8号),国家食药总局委托福建省受理审批的台湾地区中药材,附件药材目录清单中包含牛樟芝,可见牛樟芝为中药材,涉案产品进口应登记备案。梁铭洲查询卫生部的药食同源目录中没有牛樟芝,牛樟芝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平潭力拓公司涉嫌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普通食品。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12月15日发出的《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请明确牛樟菇(牛樟芝)是否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质检办食函[2016]1563号)》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7年3月20日作出答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牛樟菇(牛樟芝)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7]259号)》中明确向质检总局答复“牛樟芝是产于我国台湾地区的特有大型真菌,在大陆地区没有食用历史,不是我委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因此,涉案产品非法添加药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综上所述,平潭力拓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我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且欺诈梁铭洲,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违约,梁铭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梁铭洲诉讼请求。
平潭力拓公司辩称,1.平潭力拓公司的产品“牛樟芝”是中国台湾的国宝,全世界只有台湾有生产,功效远胜冬虫夏草和灵芝,有“灵芝之王”的美誉,是非常珍稀的中药材(可参见百度百科:牛樟芝),在台湾保健食品市场已有数十年的历史。2.平潭力拓公司是在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合法登记和正规运营的台资企业,并且是阿里巴巴商铺上至今已四年多之诚信商铺,期间从未有过任何购物纠纷。3.平潭力拓公司之台湾总公司“力拓牛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入选国家“新闻见证民族企业创新发展计划”优秀民族企业和模范带头人物(见附件一),并在2019年2月经由中央电视台证券资讯频道《东方关注》节目对平潭力拓公司作了专题报道(见附件二),并同步在全国主要自媒体视频新闻上播放(见附件三),而全国各省市级的主要新闻媒体亦对平潭力拓公司作了专题报道(见附件四),认证平潭力拓公司是国家创新品牌政策所扶持的民族企业。4.平潭力拓公司产品全部是在平潭力拓公司台湾原厂合法制造,完全符合台湾食品卫生安全法规,而且平潭力拓公司是《中央电视台》专题报道的优良台资企业,因此平潭力拓公司产品没有“制假、售假”的问题。5.梁铭洲所购产品乃平潭力拓公司用于推广,都是由本人每次入境时,小量携带进来,主要用来推广公司和产品形象,并不作商业用途(如果是商业买卖,应该是大批量经由海关进口),因此产品没有非法进口的问题。梁铭洲透过网络向平潭力拓公司下单购买,应该早已确知该牛樟芝产品为台湾原厂制造及产品成分(平潭力拓公司网上商铺所列产品,都有说明为台湾原厂制造),但在大陆市场上并未公开贩售,而平潭力拓公司基于服务国内消费者的立场而出货给梁铭洲,基本上属于代购性质,就像千千万万的淘宝店主代购海外的产品一样。6.梁铭洲购得该产品后,并没有食用涉案产品,对其没有任何身体健康上的损害,且梁铭洲在购买过程中也未向平潭力拓公司客服部投诉产品有任何异常问题,就直接向法院提告,并要求10倍之赔偿金,显然梁铭洲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的普通消费者,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而进行的恶意购买,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其购买性质应定性为“谋利”,而不应受到“食品安全法”的保护。我们合理怀疑梁铭洲是属于恶意之职业打假人。平潭力拓公司要再次强调该产品是在平潭力拓公司台湾总公司原厂制造,在台湾属于合法的保健食品,因为是在台湾制造,所以并没有违反国内食品制造安全的相关法规;在平潭力拓公司网站上从未作任何夸大不实等欺骗消费者的宣传行为,亦未在大陆市场上任何销售渠道公开宣传和销售,当然更没有“制假、售假”的问题!(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7.经本人上法信网查证,梁铭洲频繁购买标签或成分存在问题的商品,购买之后向法院起诉主张销售者给予十倍赔偿,已成常态,梁铭洲对商品的类似瑕疵的认知要远远高于普通的消费者,类似的商品瑕疵和缺陷已不足以对梁铭洲形成误导,且梁铭洲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购买涉案商品遭受其他实际损失。故请法庭对梁铭洲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8.平潭力拓公司自2015年4月1日开业四年多以来,恪守国内有关食品安全等法规正规运营,虽然亏损累累,却从未透过国内任何销售渠道在市面上公开宣传和公开销售!(平潭力拓公司连续四年来的企业年报都是零申报,并没有任何的营业收入,即可证明,见附件五)。9.在2016年海峡论坛上,大会主委会宣布正式开放台湾牛樟芝以中草药合法进入中国大陆的政策,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局审批。习主席也非常推崇大健康产业,若国内中医药产业能够结合中国台湾国宝牛樟芝,必定可以积极促进发扬中国传统中医药文化。(见附件六)。10.请法院站在保护真正合法消费者及保障合法正规运营企业的立场,并恳请法院支持国家扶持民族企业、发展国家品牌的政策,秉持“两岸一家亲”的精神,对在国内正规运营的台资企业作出公正的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3日,梁铭洲在平潭力拓公司在阿里巴巴经营的店铺“生保生物科技牛樟芝”购买了“牛樟芝黄金滴丸《力拓牛樟》牛樟木栽培牛樟芝萃取台湾原装进口”4盒,单价4200元,优惠2400元,共计付款14400元,订单编号为:408392931868324729,运单号码:73111913718014。平潭力拓公司已经通过快递向梁铭洲交付了上述货物,梁铭洲于2019年4月15日收到货物。
梁铭洲主张涉案产品:1.无简体中文标签等信息。2.无生产日期,无境内代理商名称等我国食品安全法强制规定标注的内容。3.属于普通食品,却违法添加了“牛樟芝成分”。梁铭洲提交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台湾地区产中药材输入受理审批的通告,证明牛樟芝为中药材,涉案产品违法添加药品。梁铭洲提交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证明牛樟芝并非食药同源物品。梁铭洲提交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请明确牛樟菇(牛樟芝)是否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质检办食函[2016]1563号),证明牛樟芝及其提取物不得用于普通食品。梁铭洲提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牛樟菇(牛樟芝)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7]259号)“牛樟芝是产于我国台湾地区的特有大型真菌,在大陆地区没有食用历史,不是我委批准的新食品原料”。证明涉案产品非法添加药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产品作为普通食品却违法添加非普通食品原料。梁铭洲提交(2018)京0491民初1906号和(2018)京0491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牛樟芝不得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平潭力拓公司整体对证据发表意见,主张梁铭洲的证据针对国内厂商制造的牛樟芝成分,但是平潭力拓公司产品是在台湾原产制造,不是在大陆制造。所以,并没有违反大陆食品安全法,并不存在非法添加牛樟芝。涉案产品可能存在标签瑕疵,但是在官网上有清楚表明是台湾原产地,梁铭洲应当知道。平潭力拓公司不认为有违反大陆食品安全法的情况,平潭力拓公司在台湾,是原产制造厂商,在今年2月份经过中央电视台报道是优良台资企业,所以平潭力拓公司产品没有制假售假的问题。
经询问,梁铭洲表示没有退货退款的情况。
经查,梁铭洲作为原告在本院有多起涉食品类网络购物合同案件。
本院认为,梁铭洲在平潭力拓公司处购买商品,双方之间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现梁铭洲主张涉案产品无简体中文标签、无生产日期、无境内代理商名称等我国食品安全法强制规定标注的内容致使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对于梁铭洲要求解除合同及退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平潭力拓公司应将货款14400元退还给梁铭洲,梁铭洲应将4盒涉案产品退还平潭力拓公司。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梁铭洲曾多次购买食品进行索赔,其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平潭力拓公司在店铺页面标注了涉案产品的成分、原产地等信息,梁铭洲对涉案产品的标签、原料应有预期,但其仍然购买,故不存在被误导消费的可能。因此,梁铭洲以此为由主张十倍赔偿,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梁铭洲与平潭力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涉案网络购物合同;
二、平潭力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梁铭洲购物款14400元;
三、梁铭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购涉案产品4盒退还平潭力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四、驳回梁铭洲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8元,由平潭力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15元,由梁铭洲负担3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更超
审 判 员 刘书涵
审 判 员 颜 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夏意
书 记 员 吕 可
书 记 员 王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