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生产的独立预包装食品在广州装盒销售,咨询问题:
1、广州仓库可以申请成为外省企业的广州分仓吗?
2、产品盒标签上,是否需要体现广州企业,广州企业为经销商,还是委托企业?
3、广州仓组装食品场所是否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可?
一、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二、“广州分仓”应先取得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经营主体,直接组装销售独立的预包装食品。
三、关于标签和食品生产许可问题:
(1)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设仓库地址未列为证书载明事项。
(2)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委托生产的食品,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3)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对独立的预包装食品进行组装销售等未涉及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不属于食品生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