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市监处罚〔2025〕187号
当事人:合浦xxx养生馆
主体资格执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21MAxxxx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xx路xx号xxx
经营者:xxx
2024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合浦县廉州镇xx路xx号xxx的合浦xxx养生馆进行检查,发现该养生馆通过显示屏、宣传展板、产品宣传册和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宣传其销售的xx地龙蛋白特殊膳食食品具有“预防心脑血管疾病、心血管堵塞、血液代谢问题,通气血、溶解血栓、疏通血管、让血液循环变好,解决血管引发的问题”等功效。在该养生馆的货架上摆放着“xx地龙蛋白特殊膳食食品”在售,该特殊膳食食品是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执行GB241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的运动营养食品。当事人将运动营养食品宣称具有疾病预防与治疗的功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本局于2024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查明一、当事人合浦xxx养生馆,经营者xxx,2024年07月15日注册成立,类型:个体工商户,租赁合浦县廉州镇xx路xx号xxx作为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外销售广西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xx地龙蛋白特殊膳食食品。
查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年第18号公告,地龙蛋白被批准成为新资源食品。当事人销售的xx地龙蛋白特殊膳食食品产品信息标识如下:产品名称:xx牌地龙蛋白特殊膳食食品;食品类别: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蛋白质类;配料表:地龙蛋白、大豆肽粉、沙棘粉、黄精粉、纳豆粉、低聚果糖、大豆膳食纤维、麦芽糖糊精、食品添加剂等;产品规格:0.7g/片×60片;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4.04.0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7xxx;产品执行标准:GB24154;适宜人群:有机体组织生长和修复需求者;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少年儿童、孕产妇、过敏体质者不宜食用;营养成分表(每100克):能量(18%)、蛋白质(42%)、脂肪(21%)、碳水化合物(13%)、钠(16%);食用方法及食用量:每天2次,每次2片,食用量每天不得超过15克;委托方:广西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xx大道xx号xxx;生产商:天津市xxx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天津市xx产业区xxx。综上,当事人销售的xx地龙蛋白特殊膳食食品是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执行GB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的运动营养食品。
查明三、当事人经营者xxx了扩大其销售的xx地龙蛋白特殊膳食食品的影响力,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展板、产品宣传册、门店显示屏等方式进行宣传。2024年4月,当事人的经营者xxx在其名为“xxx”(微信号:xxx)的微信朋友圈持续宣传xx地龙蛋白特殊膳食食品具有“改善血液循环 解决血管引发的问题 从手脚麻木冰冷、血管堵塞到血管破裂等症状高血压、高血脂症、高尿酸、动脉硬化、痛风、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心脏病、脑卒中等都与血管问题有关”等疾病预防和治疗的功效。2024年07月15日,经营者xxx注册成立合浦xxx养生馆。2024年8月,当事人开始销售xx地龙蛋白特殊膳食食品,并通过经营场所的宣传展板、门店显示屏、产品宣传册和微信朋友圈宣传其销售的xx地龙蛋白特殊膳食食品具有“预防心脑血管疾病、心血管堵塞、血液代谢问题,通气血、溶解血栓、疏通血管、让血液循环变好,解决血管引发的问题”等疾病预防和治疗的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材料证实其销售的xx地龙蛋白特殊膳食食品具有上述功效。
查明四、经协查xx地龙蛋白特殊膳食食品的生产方广西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知,xx地龙蛋白特殊膳食食品没有“预防心脑血管疾病、预防心血管堵塞、预防血液代谢问题,通气血、溶解血栓、疏通血管、让血液循环变好,解决血管引发的问题”等治疗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8号)将地龙蛋白认定为新资源食品而非药品,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未查询到地龙蛋白的治疗功效。
查明五、2024年8月,当事人购进xx地龙蛋白特殊膳食食品共110瓶(其中72瓶为购进,38瓶为赠品)并对外销售,购进价格为400元/瓶,销售价格450元/瓶,对外销售了50瓶,其中有28瓶已退货退款,销售金额为99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执行GB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生产的运动营养食品“xx地龙蛋白特殊膳食食品”宣传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