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快讯

食品安全可以吐槽 但绝不可以造谣

  • 日期:2017-04-27
  •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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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网上的一条报道《3名男子抱怨饮料“吃死人”视频被传网上遭报警被捕》,引起了网民的热烈讨论。这人民内部矛盾咋还上升到触犯刑法啦?但慢慢看下来,作为法律圈内人,我也想说上几句。

网络谣言,有点多有点烦

事件的起因就是一条网络视频。有人会说,不是言论自由吗?我要说的是,第一,说话要有真凭实据,法律只重证据;第二,互联网上不是法外之地。有些人面对面交流还会有一定顾忌,在网络上往往会肆无忌惮。人民日报短评曾这样说过:网络是虚拟社会,但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密不可分,直接关系现实社会的和谐稳定。网络谣言把谎言包装成“事实”,将猜测翻转成“存在”,在网上兴风作浪,扰乱人心。如果任其横行,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诚信。

别的不说,单从国民最关心的食品安全来说,网络谣言对摧毁人们信心的贡献可谓是最大的。随着国人对健康的关注度提升,有关健康,尤其是食品安全的信息,诸如“六翅肯德基怪鸡”、“娃哈哈肉毒杆菌”等指名道姓的,或者是“无知害死人”、“癌症XX个早期危险信号”、“真爱生命!以后别喝(吃)了”这样的“典型性谣言”往往迅速成为刷屏热帖。

但是,有关食品方面的谣言在网上的泛滥,除了给咱老百姓添堵外,还会引发无端的猜测和更多的谣言,并对相关对象造成莫名伤害。反正我看到朋友圈里这方面的信息,基本上是不看的,省的闹心,吃嘛嘛不香。

“玩笑”开大了,后果会严重

我们来看个真实的案例。2016年10月,江苏淮安的驾校教练刘春林和两位学员在吃“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时,捞出椰果撕扯并称“会吃死人”“是塑胶做的”。并将其拍成视频后,在网络上热传。喜多多公司因此报警。2016年12月8日,刘春林被执法机关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批准逮捕,另外二人则主动投案自首。

三位视频男主角声称拍摄视频是开玩笑,为其博了不少同情。但究竟是开玩笑,还是其他不可知因素,我们不臆测。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不是玩笑。这样的玩笑,不能开,也开不起。很多消费者感同身受,甚至表示,给个差评,后果就这么严重?

但问题真有这么严重。我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一条也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当然本案尚在侦查过程中,对具体的涉案证据目前了解尚不全面,从有限的一些信息来判断,本案极有可能构成上述罪名。

首先,究竟是差评还是造谣。嫌疑人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专业支持的前提下,说“塑胶做的”,不是一种单纯的对商品的质量的评价,而是属于捏造事实进行造谣。

其次,当事人更不应该将该“不实视频”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网络时代信息的传播的放大效应,可能会增加社会的不信任感,给消费者带来不安全感,给企业造成实质伤害,仅仅用“开玩笑”肯定是说不过去的。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明知而散布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即追究刑责。因此,这样,“自己制造”谣言并传播,比“明知”而散布捍造事实诽谤他人更甚。

据了解,该视频的点击和转发已分别远超5000和500的量级。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再次,本案中嫌疑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刑事司法中判断犯罪的主观方面一直以来是实践中的难点,往往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加以判断。本案中嫌疑人或许初衷并非是要想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但是其捏造事实并利用网络进行传播等行为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明知捏造事实并散布虚伪事实会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至于说嫌疑人动机是出于泄愤报复还是打压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等实际上并不是判断主观故意的关键因素。司法实践中已经判决的一些案件有的是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如郭成林发布金龙鱼网帖案,而前几年引起轰动的“訾北佳损害商品声誉案”(即“纸馅包子新闻案”)中訾北佳捏造虚假事实的动机则是为了谋求新闻效应。

用法律维权,个人和企业都有同等权利

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法律是最强有力的救助手段。现代人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动辄对簿公堂的事件屡见不鲜。那么,企业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又该如何呢?

2015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利用互联网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违法犯罪问题”学术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明祥教授曾表示,信息时代,通过网络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屡见不鲜。大量网络谣言在社交媒体平台泛滥流传,混淆误导公众视听,同时也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经营、损害了企业正当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最终也会损及消费者利益。

面对这种现状,很多企业都拿起了法律武器。据新京报初步统计,农夫山泉、娃哈哈、王老吉等均向微信公众号背后的运营公司提出过索赔。其中娃哈哈索赔金额100万元、肯德基索赔金额450万元、农夫山泉索赔金额20万元、王老吉索赔600万元,整体金额超过1100万元。

而纵观世界范围,新加坡在2003年,根据修改的互联网相关法规,严重的网络造谣会被以诽谤罪起诉。美国为有效管理互联网,美国国会及政府各部门先后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电脑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等约130项相关法律、法规,对包括谣言在内的网络传播内容加以规制。其他如韩国、墨西哥等国家也均为防控网络谣言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从有期徒刑到判处罚金不一而足。

就其事件本身来说,只是因为此次维权的对象是个人,容易造成普通消费者的抵触。更有人有这样的想法“我造个谣,你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我对此不负责任。”究其原因就是,造谣成本很低,对造谣的惩戒力度太低甚至没有。

从法律的权威性上讲,企业用法律维权,这也是企业的自由和权利。

作者: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博士 陶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