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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关于保健食品标签标识

  • 日期:2023-08-31
  •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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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监发(1996)第38号)7.适宜人群 7.3适宜人群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保健作用”之后,标题为“适宜人群”。而保健食品批文上是“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在“保健作用”之前,那保健食品标签可以按照批文上的顺序吗?还是说两者的要求可以二选其一?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已有部分条款内容与现行法规不一致,如不再有“保健作用”的表述,应标识为“保健功能”。建议标签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内容及顺序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