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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台湾地区有关广告语的法规要求

  • 日期:2019-06-12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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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中第五章第28条,“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涤剂及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其标示、宣传或广告,不得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之情形。食品不得为医疗效能之标示、宣传或广告。”

《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一项规定,“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其广告上,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对于商品之价格、数量、品质、内容、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产地、制造者、制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因此可知,如果在商品或其广告上有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者,即已符合广告不实的情况。”

 对于禁止食品标示、宣传或广告夸张、易生误解或宣称医疗效能的内容,订定了《食品标示宣传或广告词句涉及夸张易生误解或医疗效能之认定基准》。举出了部分认定为涉及医疗效能的词语:

 涉及夸张、易生误解或医疗效能之认定基准如下:

(一)使用下列词句者,应认定为涉及医疗效能:

1.宣称预防、改善、减轻、诊断或治疗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例句:治疗近视。恢复视力。防止便秘。利尿。改善过敏体质。壮阳。强精。减轻过敏性皮肤病。治失眠。防止贫血。降血压。改善血浊。清血。调整内分泌。防止更年期的提早。

2.宣称减轻或降低导致疾病有关之体内成分:

例句:解肝毒。降肝脂。

3.宣称产品对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状有效:

例句:消滞。降肝火。改善喉咙发炎。祛痰止喘。消肿止痛。消除心律不整。解毒。

4.涉及中药材之效能者:

例句:补肾。温肾(化气)。滋肾。固肾。健脾。补脾。益脾。温脾。和胃。养胃。补胃。益胃。温胃(建中)。翻胃。养心。清心火。补心。宁心。泻心。镇心。强心。清肺。宣肺。润肺。伤肺。温肺(化痰)。补肺。泻肺。疏肝。养肝。泻肝。镇肝(熄风)。涩肠。润肠。活血。化瘀。

5.引用或摘录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义并述及医药效能:

例句:「本草备要」记载:冬虫夏草可止血化痰。「本草纲目」记载:黑豆可止痛。散五脏结积内寒。

(二)使用下列词句者,应认定为未涉及医疗效能,但涉及夸张或易生误解:

1.涉及生理功能者:

例句:增强抵抗力。强化细胞功能。增智。补脑。增强记忆力。改善体质。解酒。清除自由基。排毒素。分解有害物质。改善更年期障碍。平胃气。防止口臭。

2.未涉及中药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脏器者:

例句:保护眼睛。增加血管弹性。

3.涉及改变身体外观者:

例句:丰胸。预防乳房下垂。减肥。塑身。增高。使头发乌黑。延迟衰老。防止老化。改善皱纹。美白。纤体(瘦身)。

 综上来看,《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已明确食品不得宣传夸张、容易引起误解的内容,并禁止宣称医疗功效。其次,广告宣称应真实有效,不得出现与事实不符的内容。

参考条文: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公平交易法》

《食品标示宣传或广告词句涉及夸张易生误解或医疗效能之认定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