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12月11日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为期一个月。
鉴于此,中食安信协助中国保健协会保健咨询服务工作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3日在北京召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众位行业专家与企业领袖,对修订草案进行讨论,并邀请政府代表进行交流。
以下为本次会议的讨论结果汇总,希望能为行业进步建言献策。
《实施条例》原文 |
修改意见 |
修改理由 |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新食品原料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新食品原料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
新食品原料的情况比较复杂,难以全部制定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并未规定新食品原料不得制定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
第五十一条 |
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过程中,不得非法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
根据农业部的相关规定,部分农产品的贮存、运输过程中,可以使用抑芽剂、烟熏剂等非食用化学物质。 |
第八十一条 |
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仅具备保健功效的原料,应当按照保健食品原料进行管理,不得申请作为新的食品原料。 |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中要求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并不要求“以提供营养物质为目的”。 |
第八十二条 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核查动态生产过程,并现场抽取下线试制样品,进行检验。 |
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核查动态生产过程,并现场抽取下线试制样品,待企业出厂检验结论确定合格放行后,可送检验机构进行验证。 |
按企业实际生产的情况,允许企业确定产品合格放行后,再送检验单位验证。 |
第八十四条 申请国内生产的保健食品获得备案登记号后,应当于3个月内申请相应的生产许可。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生产许可要求。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获得备案登记号后,应当于3个月内进口相关产品,进口报关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应当同时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申请国内生产的保健食品获得备案登记号后,应当于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相应的生产许可。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生产许可要求。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获得备案登记号后,应当于规定的时间内进口相关产品,进口报关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应当同时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保健食品获得备案号后,企业需要订购原料、检验原料、试机、生产以及成品放行检验至少需要3-4月,进口保健食品运输还需要2-3月,加上报关手续等还需耗费一定的时间。拟规定的3个月,时间太短企业难以操作;而且规定这个时间并不会更有利于保障和改善产品质量。具体时间由管理办法做出规定比较合适。 |
第八十五条 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或者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应当为具备与所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或者婴幼儿配方乳粉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条件和标准规定全部项目检验能力的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
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或者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应当为具备与所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或者婴幼儿配方乳粉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条件和标准规定全部项目检验能力的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受众全体特殊,市场相对较小。若企业必须自己生产并且具备全部项目检测能力,会导致企业前期投入产出比太低,生产、检测设备闲置,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同时,也不利于具备创新能力的技术团队进行产品的持续创新与研发。 |
第九十一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处方药广告审批管理,其他类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非处方药广告审批管理。 |
建议删除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作为普通食品,按照药品广告审批进行管理,容易对生产者、消费者产生误导,造成虚假宣传。 |
第一百零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不得停止履行有关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等相关义务。 |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不得停止履行有关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等相关义务。 |
若初检时发现食品可能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要求,采取暂停生产经营的措施控制风险,无需实施召回。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且应当在进口前直接印制在产品包装上,不得以覆盖外文标签方式加贴。 |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鼓励采用在进口前直接印制在产品包装上,可以采用加贴中文标签的方式,但加贴时不得覆盖原外文标签。 |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全部采用直接印制中文的方式不符合国际惯例,还可能与原产地的法规冲突。产品标签及其内容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食品安全的着眼点,不应拘泥于标签形式。 |
第一百六十九条 …… (四)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贮存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 …… |
建议删除 |
《食品安全法》中已经明确要求禁止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到食品生产中,这里禁止“采购、贮存”是不合理的,因为有些非食用物质是食品工厂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如润滑油、消毒剂等;这些物质有时候也是合规的食品生产中有可能要用到的,所以只要按原法规定其不被添加到食品生产中即可,不能强行要求其不能“采购、贮存”。 |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七)自备水源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七)用于食品生产的自备水源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
自备水源若不用于食品生产,可以执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符合我国节能减排的基本政策。 |
第一百九十五条 …… 定量食用特殊剂型食品,指使用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颗粒剂)、丸剂等特殊剂型,且需定量食用或者有每日规定食用量的食品。 …… |
建议删除或进一步补充明确 |
本部分与第七十八条矛盾,且对特殊剂型食品、定量食用食品、定量使用特殊剂型食品无明确的区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