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敏原作为韩国法规强制要求标示内容,中食安信整理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规定过敏原诱发物质、标示方法及相关问答内容,请大家参考。
食物过敏中常见的原因有蛋类、牛奶等通过研究食物导致的过敏占过敏原因的90%,2015年4月8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将诱发过敏原质进行了公告。2020年将可引发重症过敏的松子列入诱发过敏原物质,现韩国共19种过敏原物质。
1.诱发过敏原物质
蛋类(仅限家禽类),牛奶,荞麦,花生,大豆,小麦,青花鱼,螃蟹,虾,猪肉,桃子,西红柿,亚硫酸类(限于最终产品中的SO2含量超过10mg/kg),核桃,鸡肉,牛肉,鱿鱼,贝类(包括牡蛎,鲍鱼,贻贝),松子
2.有可能混入诱发过敏物质标示
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诱发过敏的物质产品和未使用产品(作业者、器具、生产线、原材料保管等包括所有生产制造过程),不可避免地有可能混入时需要标示“该产品使用有可能引发过敏的荞麦产品同一制造设施制造”,“有荞麦混入的可能”等注意事项。但是,如果产品的原材料是上述诱发过敏的物质,则不进行标示。
3.标示方法
在原材料名称标示栏附近设置过敏标示栏,与底色区分开来,与产品中含有的过敏诱发物质的量无关,要标明作为原材料使用的所有过敏诱发物质。但是,如果用单一原材料制造、加工的食品、包装肉和进口食肉的产品名称与过敏标示对象原材料名称相同,可以省略过敏诱发物质标示。
(示例)
内容翻译:含有桃子,猪肉
内容翻译:本产品同使用牛奶、花生的产品同一制造设备制造。
4.常见问题
问:进口奶酪是用山羊乳,羊乳制造的,需要对山羊乳,羊乳进行过敏诱发物质标记吗?
答:“牛奶”属于过敏诱发物质标识对象,“山羊乳”或“羊乳”不属于过敏诱发物质。
因此,使用“山羊油”或“羊油”的产品不需要标记“山羊乳”或“羊乳”的过敏物质。
问:在酱类、腌制食品类的包装纸及不干胶上,能否在原料名右侧标记引发过敏的物质?
答:过敏诱发物质标识在原材料名称标识栏附近设置了与底色区分的过敏标识栏,与产品中含有的过敏诱发物质的量无关,要标明作为原材料使用的所有过敏诱发物质。在相关原材料名称的右侧设置标示栏不妥。
问:在交叉使用制造设施可能导致的过敏混合时,生产企业是否可以标记不使用的过敏诱发物质?
答: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诱发过敏的物质产品和未使用产品(作业者、器具、生产线、原材料保管等包括所有生产制造过程),不可避免地有可能混入时需要标示注意语句*。
同时,为向消费者提供正确的信息,防止混乱,任意标明不可能混入的原材料不妥。
问:产品中使用有可能混入过敏原物质的复合配料的情况,最终成品是否需要标示过敏原?
答:使用可能混入诱发过敏原物质的复合原料制造、加工生产,该复合原料不属于诱发过敏原标示对象,可以不进行标示。
但根据法规要求,标示有混入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