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综合以上分析,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本案中段康意系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等活动,购买商品是其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盈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不应认定段康意在本案中属于消费者,段康意上诉要求十倍赔偿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一审法院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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