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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韩式年糕内含的调料包无生产许可证,消费者十倍索赔被拒

  • 日期:2021-04-19
  •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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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97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男,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深圳)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67****。

法定代表人:AndrewPeterMiles。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叶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深圳)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百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2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叶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22680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并直接径付上诉人。

被上诉人某百货公司辩称: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叶某一审诉请判令:1.某百货公司向叶某退还货款2536.8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25368元,合计27904.8元;2.某百货公司赔偿叶某维权产生费用2000元;3.全部诉讼费由某百货公司承担,并直接径付给叶某。

一审判决主文:一、某百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叶某货款2268元;二、驳回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4元(叶某已预交),由叶某承担253元,由某百货公司承担21元,某百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叶某径付。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诉请的十倍价款赔偿应否予以支持。

上诉人主张涉案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事实,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涉案产品外包装不透明,因此被上诉人在进货及销售时,难以查看涉案产品内含调料包的标注内容;其次,涉案产品外包装明确标注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最后,涉案产品经检测符合《粘米糕(水磨年糕)》Q/HR0004S-2016及《粘米糕汤料(调味品)》Q/HR0006S-2014标准要求。因此,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对上诉人诉请的十倍赔偿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7元,由上诉人叶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张 泽

审判员  黄燕璇

二〇二〇年九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