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规范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行为,防范全链条食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总局拟对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实施许可管理,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5年3月18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px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2月17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鉴于部分重点食品运输风险较高,拟将其纳入许可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增加一条、修改一条,具体如下:
《食品安全法》规定 | 修正后 |
第XX条 国家对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应当具有与所运输食品相适应的交通工具、容器、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准运证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前款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重点液态类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第XX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许可从事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