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为调味料,成分里含有茴芹子,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植物源名单里的“茴芹子”。可以作为食用依据,使用在调味料里吗?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提出的“茴芹子是否可以作为食用依据,使用在调味料里”咨询,建议参考《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若进口商在审核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中提及的“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情况,请按照第三十七条要求,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