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英与沐阳恒之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之迪公司)、长沙金方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方堂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2021年3月7日,张江英在恒之迪公司开设的淘宝网店“美国进口omintNMN”购买了 “OmintNMN复合片" 12包,单价299元,共计支付货款3318元。
涉案产品在其英文标签处粘贴了中文标签一张,该中文标签载明:配料:果蔬发酵粉、木糖醇、燕麦8-菊聚糖8%、酵母提取物、针叶樱桃、蛋白酶、植物纤维素、硬脂酸镁、二氧化硅、 微晶纤维素;生产日期:2020年9月18 日,保质期至2023年9 月17日;原产国:美国;进口商:长沙金方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撕开中文标签翻译后内含英文标签,张江英向南宁市盟国翻译有限公司对英文标签进行翻译,根据该翻译件载明:食用分量:1片;本包装含10片;每日每份含量:烟酰胺单核酸(NMN) 300mg (毫克),日摄取量(DV)未定;其他成分:植物纤维素、硬脂酸镁、二氧化硅、微晶纤维素,此外还对生产日期、制造商等进行了标注。
由此可见,涉案产品中英文标签不符,涉案产品中文中含木糖醇但是撕开标签英文中却没有含有木糖醇。该涉案产品英文中既然未含有木糖醇,那么该涉案产品就不属于糖果类产品,既然不属于糖果类 产品那么该涉案产品就超范围食用食品添加剂“硬脂酸镁”。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函》市监食经(司)函【2021】]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烟酰胺单核酸(NMN)"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涉案食品"OmintNMN复合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张江英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一赔十”,即一、判令被告退回货款 3318元;二、判令被告赔偿33180 元。
法院认为,涉案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烟酰胺单核酸(NMN)”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未尽法定审查义务。支持“退一赔十”。
兴宁区法院审理认为,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在2021年1月13日发布市监食经(司)函[2021] 4号函明确指出“烟酰胺单核酸(NMN)”在我国境内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
涉案产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不符合上述规定。且被告作为经营者,也没有提供涉案产品的相关检验检疫、进口手续等,被告恒之迪公司未尽到应尽的审 查义务。
原告要求作为经营者的被告退还所购买涉案食品货款,并赔偿十倍货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021年8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桂 0102 民初 5108 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支持“退一赔十”,即一、恒之迪公司向张江英返还货款3318元,张江英向恒之迪公司退回其购买的涉案食品;二、恒之迪公司向张江英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3180元。
本判决书于2021年9月6日已发生法律效力(主办人: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