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on导读
司法部于2019年5月28日发布了关于征求对《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标注来源:国家是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单位于2019年6月27日前反馈意见。中食安信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版本内容进行比较,就其主要变化、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解读如下:
分析解读 第一章 总则 解读: 1)本章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各地市分局的职责变更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各地市分局; 2)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的管理,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人员由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管理。 3)全面推进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化。通过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明确要求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并在本机关官方网站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以及食品生产许可信息数据库,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手段拉近政府与申请人的关系,通过网上办理不仅方便了申请人,也方便了办事人员,更主要的是许可工作的每一步都留下了痕迹,督促办理许可事项的每个人不断加快办理速度,避免超越办理时限,促进机关办事效率的提高。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解读: 1)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资格方面,除应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外,明确应并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同时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纳入申请人范围。 2)将食盐归入调味品类别进行许可管理。 3)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方面,为了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增加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以及所生产食品的产品标准文本。这些信息都是企业履行食品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信息。 4)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只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必要且重要材料,不再要求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5)缩短了受理时限,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改为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极大的缩短了申请人的申请受理时间。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前置材料繁多,一些材料与许可事项并没有直接关系,这是今年来食品生产者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为此,本征求意见稿对生产许可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重新作了梳理,凡是与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一律取消前置审批材料核查。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解读: 1)实行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对粮食加工品、茶叶(边销茶除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分装、淀粉分装等风险相对低的食品的生产许可,简化审批程序,实行告知承诺。食品生产者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许可变更、许可延续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报送《告知承诺书》承诺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申请人所承诺事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不一致的要及时撤销行政许可。 2)为了方便企业,提高审批效率,提出了申请人可以对试制食品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也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要求。 3)明确了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现场核查不得委托下级市场部门进行,同时要求在产品或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可以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在保证现场核查的专业严格的同时,减少了多次核查的发生,提高了工作效率。 4)压缩食品生产许可时限。将核查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将许可决定的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许可部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进一步缩短许可审批时限。 5)增加无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自由贸易区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以及只生产出口食品的食品生产者,不为其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简政放权工作。本征求意见稿不仅极大地简化了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与决定程序,而且对不同的许可事项及时间期限均做了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解读: 1)调制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取消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食品明细和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的信息要求。 2)删除了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的要求。 第五章 变更、延续与注销 解读: 1)对延续及注销许可进行了新的要求,需要申请人提前20个工作日向具有相应许可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删除了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及损坏时的补办要求,这就要求持有人妥善保管许可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解读: 1)加强证后监督检查,先发证后审查,对不符合的撤销行政许可,因撤销许可带来的相关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2)新增了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要求,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许可条件及产品不合格等情况一年内达到3次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书。 3)新增对季节性或其他原因停产半年以上的生产企业的要求,需要恢复生产前应当向负责实施日常监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再次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未提出报告处以5000元罚款。 4)明确了违法行为记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要求。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解读: 1)明确了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未许可的食品类别生产的,超过有效期限、被撤回、被吊销或者被撤销仍继续生产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2)明确了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除处罚的同时,纳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无变化。 结束语 目前该标准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反馈意见,同时中食安信认为未来正式版的内容与目前的修订稿不会有太大变化,建议企业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中食安信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食品法规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