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消费者对于自身健康的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的食品标签上会标示致敏物质信息,那么应该如何规范食品标签上的致敏物质标示呢?中食安信将通过相关法规来总结与致敏物质信息相关的标示要求。
1.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中指出致敏物质为推荐标示内容,其具体规定如下:
4.4.3 致敏物质
4.4.3.1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尔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2. GB/T 23779-2009 《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物质》
该标准对于八类致敏原成分进行了简单举例。
4.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
4.1 含麸质的谷类及其制品。
含麸质的谷类示例: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及其杂交品系。
4.2 甲壳类及其制品。
甲壳类示例:蟹、龙虾或虾。
4.3 鱼类及其制品。
鱼类示例:鲈、鲽或鳕。
4.4 蛋类及其制品
4.5 花生及其制品。
4.6 大豆及其制品
4.7 乳及其制品。
注:乳制品包括乳糖在内。
4.8 坚果及其制品。
坚果示例:杏仁(Amygdalus communis L.)、榛子(Corylus avellana)、胡桃(Juglans regia)、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美洲山核桃[Carya illinoiesis (Wangenh.) K. Koch]、巴西坚果(Bertholletia excelsa)、阿月浑子果(Pistacia vera)、澳洲坚果(Macadamia ternifolia)。
4.4.3.2 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一.“致敏物质”标示的现行要求
食品中的某些原料或成分,被特定人群食用后会诱发过敏反应,有效的预防手段之一就是在食品标签中标示所含有或可能含有的食品致敏物质,以便提示有过敏史的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食品。GB 7718参照了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列出了八类致敏物质,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有效履行社会责任。八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生产者也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具体标示形式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照以下自主选择。
致敏物质的标示目前并无严格要求,一般可选择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标示:
1、在配料表中用易识别的配料名称直接标示,如:牛奶、鸡蛋粉、大豆磷脂等;
2、选择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等;
3、对于配料中不含某种致敏物质,但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线上还生产含有该致敏物质的其他食品,使得致敏物质可能被带入该食品的情况,则可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生产设备还加工含有……的食品”、“此生产线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方式标示致敏物质信息。
二.“致敏物质”标示的未来趋势
1. 由推荐性标示改为强制性标示
食品标签标示是防止消费者食物过敏的最有效措施。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在GB 7718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中,调整了致敏物质标示的要求,将标准中致敏物质标示相关条款由推荐性标示变为了强制性标示。
新的征求意见稿将致敏物质标示列为强制性标示内容,不仅仅是要求直接使用和含有的八类致敏物质需要强制标识,而且在上一版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将生产过程因环境或设备原因可能因“交叉污染”而引入的过敏原也列为强制标示的内容。然而在规定的八类致敏物质之外的其他可能产生过敏反应的配料的过敏提示仍作为推荐性标示内容,企业可自愿标示。
2. 标示方法的变化
新的征求意见稿继续沿用了现行GB 7718规定的八类配料类别名单,并规定以下两种情况需标示致敏物质提示:
i.部分食品配料可能导致部分人群产生过敏反应,如用作配料,应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标示提示内容。
ii.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致敏物质时,如共用生产车间、共用生产线时,应标示致敏物质提示信息。
具体规定的推荐标示方法如下:
(1)当致敏物质用作配料时,应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一种进行标示。
a.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和标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字体加粗、下划线等突出标示方式)进行提示:
如:配料:水,全脂乳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花生……
配料:小麦粉、白砂糖、榛子酱(榛仁、巧克力)
b.在配料表邻近位置专门标示提示信息,可同时使用“食物致敏原提示”“致敏物质提示”“过敏原信息”等引导词:
如:含有鸡蛋、乳成分、花生、坚果
含有花生酱
本产品含有鱼、大豆成分
本产品含有鱼、大豆成分,可能导致食物过敏
(2)当加工过程中间接带入或可能带入致敏物质,应在配料表邻近或其他位置用以下方式加以提示:
“本产品可能含有……”
“可能含有……”
“可能含有微量……”
“本生产设备还加工含有……的食品”
“此生产线也加工含有……的食品”
标示相应项目时可选用但不限于上面列举的形式。如需要根据食品特性或包装特点等对推荐形式调整使用的,应与推荐形式基本涵义保持一致。
3.明确了豁免内容
经深度加工的配料可免于致敏物质标示,包括以下三种:
a.精炼植物油
b.磷脂
c.淀粉及糊精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致敏物质及其标示要取,中食安信将其他主要国家的致敏物质就其标示要求进行了汇总:
国家 | 致敏物质名单 | 具体要求 |
美国 | 共8种: 牛奶、蛋类、鱼类(如鲈鱼,比目鱼或鳕鱼)、甲壳类贝类(如蟹,龙虾或虾)、木本坚果类(如杏仁,山核桃或核桃)、花生及其制品、小麦、大豆类 | 强制性标示内容 食品过敏源应标注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标准的大小与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关食品过敏原处用括号标出。 |
欧盟 | 共14种: 包含麸质的谷类食品(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卡姆小麦或其杂交品种和产品 );甲壳类动物及其产品;蛋类及其产品;鱼类及其产品;花生及其产品;大豆类及其产品;奶和奶制品(包括乳糖);坚果(杏仁(扁桃)、榛子(欧洲榛、胡桃(核桃)、腰果(贾如树)、山核桃坚果(美国薄壳山核桃)、巴西坚果(巴西坚果树)、阿月浑子坚果(开心果)、澳大利亚坚果或昆士兰坚果(澳洲坚果)以及它们的产品);芹菜及其产品;芥末及其产品;芝麻及其产品;对根据生产商的说明书被建议食用或复配的产品,计算浓度超过10mg/kg或10mg/L的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以SO2的总量计;羽扇豆及其产品;软体动物及其产品 | 强制性标示内容 在致敏物质名单中或衍生自致敏物质名单的能引起过敏症或不耐症的物质或产品的加工助剂或配料,即使改变了形式,在生产或制备中使用并仍存在于成品中,必须要标示。 |
澳新 | 共12种: 添加了浓度超过10mg/kg的亚硝酸盐;含有麸质的谷物(在精炼加工过程中除去面筋蛋白使其达到最低水平,含量不超过20mg/kg的由小麦淀粉制作出的葡萄糖浆除外);甲壳纲动物;蛋类;鱼类;奶类;花生;大豆(经脱胶、中和、漂白和除臭的大豆油或生育酚或植物甾醇的大豆衍生物除外);芝麻;木本坚果类;羽扇豆;蜂王浆,蜂花粉和蜂胶 | 强制性标示内容 如果食品中出现了致敏物质名单中任意一种或几种物质,则必须要在食品包装上进行警告说明。 “可能含有”说明为自愿标示,不做强制性标示要求。 |
加拿大 | 共13种: 杏仁、巴西坚果、腰果、榛子、澳洲坚果、山核桃、松子、开心果或核桃;花生;芝麻;小麦或黑小麦;鸡蛋;牛奶;大豆;甲壳类;贝类;鱼类;芥菜籽;含麸质的谷物(大麦、燕麦、小黑麦、小麦);浓度大于等于10ppm的亚硫酸盐。 | 强制性标示内容 当食品制造商采取了所有合理控制措施,但食品中仍然意外存在食品过敏原时,食品制造商和进口商可使用交叉污染声明,但交叉污染声明不能替代遵守良好的生产规范。 当故意将过敏原或含有过敏原的成分添加到食品中时,不得使用交叉污染声明。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强制性的食品过敏原和麸质声明。 |
日本 | 共28种: 强制性标示内容(7种):卵、乳、小麦、虾、蟹、荞麦、花生; 推荐性标示内容(21种):鲍鱼、乌贼、鲑鱼卵、橘子、猕猴桃、牛肉、核桃、鲑鱼、鲭鱼、大豆、鸡肉、香蕉、猪肉、松蘑、桃子、山药、苹果、明胶、腰果、芝麻、扁桃仁。 | 强制性标示内容 在日本,需要进行强制性标示的致敏物质有7种,另外还有21种致敏物质为推荐性标示。 与含有特定原料的产品使用同一生产线或容器时,可能混入过敏原物质。若非经过非常严格的清洁且极不可能混入,也应进行提醒。 |
韩国 | 共19种: 蛋类(仅指家禽类)、牛奶、大麦、花生、大豆、小麦、鲭鱼、螃蟹、虾、猪肉、桃、西红柿、二氧化硫(仅限添加后终产品中二氧化硫含量10mg/kg以上的情况)、核桃、鸡肉、牛肉、鱿鱼、贝类(包括牡蛎、鲍鱼、贻贝)、松子。 | 强制性标示内容 韩国过敏原标示对象包括过敏原诱发物质、从过敏原诱发物质中通过提取等方法获得的成分作为原材料使用的食品,以及前两种情况都含有的食品。 |
Codex | 共8种: 含有麸质的谷物(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尔特小麦或其杂交品种及其制品);甲壳类及其制品;蛋类及蛋制品;鱼类及鱼制品;花生、大豆及其制品;奶类及奶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坚果制品;浓度为10mg/kg或以上的亚硫酸盐。 | 强制性标示内容 这八类食品和配料为高致敏性,任何情况下均应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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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尽管每个国家的致敏物质标示和格式都有各自的要求,但是都将致敏物质信息作为强制性标示内容。因此,可以推断出,我国将致敏物质信息列为强制性标示内容是必然趋势。
❖结束语
食品预包装上的致敏物质标示为防止消费者食物过敏最有效方式,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重视食品的致敏物质信息,更多企业也开始注重致敏物质信息的标示。更加标准化的标示可帮助消费者更加清楚地了解产品的过敏原信息。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应注重致敏物质信息标示的规范性。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
往期解读: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一:范围与定义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二:基本要求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三:食品名称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四:配料表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五:定量标示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六:净含量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七:企业信息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之八:日期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