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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 日期:2024-02-10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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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企业更好的理解《办法》内容,中食安信对该法规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1.委托双方均需实施报告制度


委托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10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生产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质量、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编号、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和食品的名称、品种、数量、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

委托双方在合同终止或发生企业更名、迁址、生产经营范围、生产许可条件、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等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合同终结的,应在变化之日起10日内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2015年10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取消了委托加工备案,时隔8年后《办法》重新规定了委托双方均需实施报告制度。


2.委托生产合同内容


《办法》对委托合同需包括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委托双方资质,委托方生产的食品名称、品种、数量、规格、生产工艺、执行标准以及原辅料采购及提供方式、监督方式、验收方法等基本信息;同时,还应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方式及责任、质量纠纷或争议的仲裁解决方式、赔偿消费者后的追偿方式等内容。


3.标签标识


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在企业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等字样。如该《办法》正式实施,相关企业则需根据《办法》规定,调整委托生产的食品的相关信息。


4.禁止委托生产情况


《办法》明确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进行委托生产。

同时,根据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要求,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委托多个受托方分段生产。委托方不得将同一保健食品分段委托生产。


5.细化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内容


《办法》规定了对检查要求、检查内容、责令终止、风险管理、责令召回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明确责令停止委托生产活动的条件,细化委托生产监管的具体内容,强调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并将委托生产情况作为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的抓手,纳入信用档案。


6.设置委托双方法律责任


对委托双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均设定了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细化资质违法、行为违法的情形及法律责任,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要求,全力保障委托生产食品质量安全。

自2015年取消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以来,因委托双方安全责任不够清晰、委托生产信息不够透明、跨地区监管协同不畅等问题,导致委托生产监管困难,因此《办法》中强调了委托生产实施报告制度,还对委托双方生产合同内容、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细规定,细化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内容,将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该《办法》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8日。


中食安信希望通过对上述征求意见稿的解读,帮助食品相关企业和行业相关人员更好的把握法规标准变化趋势、监管趋势,为下一步开展工作提供参考,同时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