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市监处罚〔2023〕233号
当事人:沙雅县某店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9********
住所(住址):沙雅县xx镇xx村xx组xx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0月08日,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联合公安部门一同对位于沙雅县xx镇xx村xx组xx号某住宅开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在该住宅处其中一间房间内堆放有标签上有xxx桃仁酱1077瓶,该产品标签上还有:重要成分、桃仁、黑芝麻;净含量:500g;保质期24个月;贮藏条件:防潮,置于阴凉干;执行标准:GB 2762-2017,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65********;生产商:和田市某食品加工厂;工厂地址:和田市xxx镇xxx村xxx号;2024-12-28/2022-12-28,还有二维码,扫出来是个人微信号,该标签上还有个人照片。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个人抖音账号宣传xxx桃仁酱用于生发、密发、黑发的作用,并发布作品;将使用该产品后头发变黑变浓密,头发越长越好的短视频、照片进行宣传,并将别人使用该产品前使用该产品后的头发秃顶长出的浓密毛发、长出的碎发照片进行前后对比发布作品。
当事人提供的样品名称为桃仁酱,生产日期是:2023-01-02,委托单位是和田市某食品加工厂的检验报告一份及和田市某保健食品加工厂的编号:SC113653********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该xxx桃仁酱名称与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上的名称不相一致,联系方式也并非该公司的联系方式,是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当事人经营的贴有标签的xxx桃仁酱1083瓶和未贴标签的3瓶桃仁酱,该上述桃仁酱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并宣传称xxx桃仁酱有生发、密发,防止脱发、育发的功效。
执法人员当即报局领导审批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涉案的上述贴有标签的xxx桃仁酱1083瓶和未贴有标签3瓶桃仁酱予以扣押,并向当事人下达《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沙市监强制〔2023〕93号)附《财务清单》(沙市监财清〔2023〕93号),并于2023年10月09日,报请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从和田市xxx镇xxx市某食品加工厂购进了45元/瓶,净含量:500g/瓶的48箱xxx桃仁酱,货值金额119520元,托运费用480元。截止目前已售408瓶,剩余1086瓶,售价80元/瓶,违法所得:13800元。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和田市某保健食品加工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653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SC11365********、生产地址:和田地区和田市xxx镇xxx村xx组xx号;而xxx桃仁酱产品标签上的生产商是:和田市某食品加工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65********;工厂地址:和田市玉龙xxx镇xxx村xx号,标签上没有生产商的联系方式,标签上的二维码扫出来时是当事人自己的手机号;该标签上还有当事人拿着xxx桃仁酱的照片,该产品上的生产商和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名称不相一致,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和田市某食品加工厂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而产品标签上标的生产商是和田市某食品加工厂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和田市某保健食品加工厂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供述3瓶黏稠黑色液体其实也是xxx桃仁酱,只是标签掉了。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编号为:KB-SP-0012,样品名称:桃仁酱,委托单位:和田市某食品加工厂,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与当事人经营的xxx桃仁酱名称不相一致。
当事人主要通过微信朋友圈、个人抖音账号宣传称xxx桃仁酱有生发、密发、养发、育发、黑发的作用;使用该产品后头发变黑变浓密,头发越长越好的短视频、照片进行宣传,并将别人使用该产品前使用该产品后的头发秃顶长出的浓密毛发、长出的碎发照片进行前后对比做宣传。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的产品的生产者名称与所提供的生产资质不一致,无生产者的联系电话,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预包装食品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抖音、微信朋友圈宣称该食品具有生发、密发、养发、育发的、黑发功效及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于对其经营的产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提供了供货商的生产资质、托运单,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认错态度好;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且首次违法。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及配合程度,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800元;2.没收xxx桃仁酱合计1086瓶;3.处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处以30000元罚款。
综上所述,针对当事人二项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800元;
2.没收xxx桃仁酱合计1086瓶;
3.罚没款合计538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新疆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雅县人民政府或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沙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