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食品等的标示标准》规定了食品、畜产品、食品添加剂、器具及容器/包装(以下简称为“食品等”)的标签标准相关事项,以及规定作为营养成分标识对象食品的营养标签相关所需事项,目的是保证食品等处理的卫生性,并确保向消费者提供正确的信息以保证交易的公正。
韩国《食品等的标示标准》标准的构成分为总则、共同标示标准、个别标示事项及标示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或者容器/包装)、<表1>标示事项别详细标示标准、<表2>放射性照射食品的详细标示标准。
食品类别以外标示事项及标示标准是指长期保存食品及人参或者含有红参成分的食品,食品类别标示事项及标示标准有饼干类、面包或者糕点类、可可加工品类或者巧克力类、果酱类、糖、葡萄糖、果糖、麦芽糖类、糖稀类、低聚糖类、食肉或者蛋含有的加工品、鱼类加工品、豆腐类及凉粉类、食用油脂类、面类、糖类、咖啡、饮料类、特殊用途食品、酱类、调味食品、沙拉酱、泡菜类、鱼虾酱、腌渍食品、料理食品、酒类、鱼/肉脯、其他食品类、以及要求以外的一般食品类、要求之外一般加工食品、自然状态食品。
标示对象包含:1.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包含注册为食品添加剂企业制造/加工的食品添加剂、通过放射线照射处理的食品、进口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以及自然状态的农、林、畜、水产品放入容器、包装中的食品(包含进口食品)等),2.器具及容器/包装(包含进口产品)。
与本标准有关联的标准有《食品的标准及规格》、《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及规格》以及《器具及容器/包装的标准及规格》,如有变更的情况以这三个标准为主。
标签中统一使用标准(如图一)
(图一)
各个展示面标示内容(如图二)
(图二)
(注:包装面积在200cm2以下时)
营养成分表标签标示内容(如图三)
(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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