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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台湾预包装食品过敏原表示规定及相关问答汇总

  • 日期:2019-04-21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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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公布日期:2018-08-21)

一、本规定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规定订定之。

二、市售有容器或包装之食品,含下列对特殊过敏体质者致生过敏之内容物者, 应于其容器或外包装上,标示含有致过敏性内容物名称之显著醒语信息:

(一)甲壳类及其制品

(二)芒果及其制品。

(三)花生及其制品。

(四)牛奶、羊奶及其制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五)蛋及其制品。

(六)坚果类及其制品。(七)芝麻及其制品。

(八)含麸质之谷物及其制品。但由谷类制得之葡萄糖浆、麦芽糊精及酒类, 不在此限。

(九)大豆及其制品。但由大豆制得之高度提炼或纯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十)鱼类及其制品。但由鱼类取得之明胶,并作为制备维生素或类胡萝卜素制剂之载体或酒类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十一)使用亚硫酸盐类等,其终产品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制品。

三、前点醒语信息,依下列方式择一标示:

(一)“本产品含有○○”、“本产品含有○○,不适合对其过敏体质者食用”或等同意义字样。

(二)品名载明“○○”,以此方式标示者,其所含致过敏性内容物应于品名全部载明。 

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问答汇总

Q.食品过敏标示规定有含量之规范吗?

A:市售有容器或包装之食品,含有“食品过敏标示规定”所列的致生过敏之内容物者,不论含量多寡,皆应依规定于其容器或外包装上,标示含有致过敏性内容物名称之显著醒语信息。

Q.商品标示中内容物如已展开过敏原成分,考量标签面积容纳字数有限,是否可不需再额外标示警语?

A:1.不可以。产品倘含有“食品过敏标示规定”所列之致过敏性内容物,皆应于容器或外包装标示“本产品含有○○”、“本产品含有○○,不适合对其过敏体质者食用”或等同意义字样择一标示,或于品名载明“○○”。2.以品名载明者,其所含之致过敏性内容物,应于品名全部载明。 

Q.过敏原信息有规范字体大小吗?

A:食品过敏原信息标示之字体大小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第 19 条规定:标示字体之长度及宽度各不得小于 2 毫米,但外包装或容器之最大表面积不足 80 平方公分者,除品名、厂商名称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项目标示字体之长度及宽度各得小于 2 毫米。

Q.品名已有过敏原的信息,是否适用品名载明这种标示方式?

A:产品的品名倘已将含有的致过敏性内容物名称全数载明,得适用品名载明的标示方式,例如产品含有花生及牛奶 2 项致生过敏内容物,品名标示为“花生牛奶冰”;倘品名为“花生冰”,其仅载明 1 项致生过敏内容物,则仍应以“本产品含有花生、牛奶”、“本产品含有花生、牛奶,不适合对其过敏体质者食用”或等同字样方式标示之。

Q.芝麻油、花生油是否需依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作标示吗?

A:芝麻油、花生油分别为芝麻制品、花生制品,应依规定标示过敏原信息。

Q.产品使用之复合香料中,含由奶油萃取之香气成分(如香料:奶油酯、奶油酸等),是否属含“牛奶、羊奶及其制品”之产品,应标示过敏原吗?

A:奶油萃取之香气成分,倘系由牛奶来源取制得之原料,应依规定标示过敏原信息,如:“本产品含有奶油酯、奶油酸(牛奶来源)”或“本产品含有香料(牛奶来源)”或等同意义字样。

Q.“坚果类”所指为何?

A:坚果类包括杏仁、榛果、核桃、腰果、胡桃、巴西坚果、开心果、夏威夷豆、松子、栗子、椰子、乳木果等,惟倘产品中含有其他国际上认属为坚果类者,虽未列举仍应标示过敏原信息。 

Q.椰子油、乳木果油是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规范范围吗?

A:乳木果及椰子国际上归属坚果类,椰子油、乳木果油应依规定标示过敏原信息。

Q.“含麸质谷物及其制品”所指为何?过敏原信息可以标示“含面筋蛋白”?

A:

1.含麸质谷物包括小麦、大麦、黑麦、燕麦等,惟倘产品中含有其他国际上认属为含麸质之谷物,虽未列举仍应标示过敏原信息。

2.前开过敏原信息标示“含麸质谷物”或“含面筋蛋白”皆属适法。

Q.产品含有麦芽糊精,是过敏原醒语信息之含麸质谷物类制品吗?

A:依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第 2 点第 1 项第 8 款,含麸质谷物及其制品应标示过敏原信息,但由谷类制得之葡萄糖浆、麦芽糊精及酒类,不在此限。案内之麦芽糊精得免标示过敏原信息。

Q.产品中含有以大麦制得的酒,需标示含麸质谷物之过敏原信息吗?

A:不需要。由谷类制得的酒类非食品过敏原标示规范之应标示事项,得免过敏原标示。 

Q.大豆制品那些可免过敏原标示?

A:

1.由大豆取制得的产品,如大豆蛋白、大豆卵磷脂、大豆纤维等,大豆制品如豆腐、豆干、豆包、豆浆、豆乳、腐皮、酱油、味噌、纳豆、大豆粉及大豆制得之素肉产品等需标示过敏原信息。

2.由大豆经高度提炼或纯化取得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得免标示过敏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