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天津市河**前进道**。
法定代表人孙伟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臧永麒。
被执行人天津河西区蜀乡缘快餐餐厅(张均),,住所天津市河**荔湾路**
经营者张均。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津西市监稽餐罚〔202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9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接到举报,反映被执行人在饿了么平台制售冷食食品青椒皮蛋,涉嫌超范围经营。2019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检查。经查,该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批准的经营项目为食品制售(热食类制售)。菜单内有“夫妻肺片”、“麻酱油麦菜”、“皮蛋豆腐”等十余种凉菜菜品,申请执行人当场对被执行人超出经营项目制售凉菜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执行人承认曾于10月底以“成都小吃(荔湾店)”名义在饿了么外卖平台开展外卖业务。被执行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资格,禁止从事网络餐饮服务。2019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经申请执行人调查,认定:被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6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摊贩备案证,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被执行人因拓展业务需要,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29日起在饿了么外卖平台售卖台湾卤肉饭、青椒皮蛋等食品,截止到11月7日共在网络平台经营10天,期间收入7261.33元,平台服务费2057.83元。上述行为满足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9319.16元,违法所得9319.16元。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020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津西市监稽餐罚听告〔2020〕4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20年7月24日邮寄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2020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津西市监稽餐罚〔202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被执行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319.16元;2.罚款5000元。2020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缴纳罚款又未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津西市监稽餐催告〔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并于2021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被执行人仍未缴纳罚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津西市监稽餐罚〔202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具有所作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申请执行人经过调查取证,对被执行人履行了相关告知、催告、送达等程序,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津西市监稽餐罚〔202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
审判员 王 *
审判员 范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
书记员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