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 28050-2025”)等多项法规,上述法规均将于2027年3月16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对于进口食品的原产国(地区)、日期、中英文对应等标签标识内容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为帮助进口企业更好地理解法规变化,中食安信针对进口食品标签需要修改的重点内容进行梳理,供大家参考。
1. 原产国(地区)
根据GB 7718-2025第8.4条,进口食品的原产国(地区)标示要求如下:
1)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国(地区)。
2)两个及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国(地区)。
3)如灌装或分装国家或地区与原产国不一致的,应同时标示灌装或分装国家(地区),也可同时标示其原料或配料的来源或生产国家或地区名称。
【示例】
①某产品在A国生产并进行包装,原产国即为A国。
②某产品在A国生产,后在B国进行灌装,原产国仍为A国。在标签上除了需要标示“原产国:A国”之外,应同时标示“灌装国家:B国”。
目前不少企业在国内生产完产品之后,运送到A国进行包装,又将产品以“原产国:A国”的方式进口到国内。那在新规正式实施之后,上述产品不再允许利用进口产品的名义进行宣传,只能作为国产食品售卖。
2. 配料表
根据GB 7718-2025第8.2条,进口预包装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内容均应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对应内容,食品中的配料在外文配料表中没有标示,但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应当标示的内容,也应标示在中文配料表中。
【示例】
法规定义:
①欧盟规定,如果加工用水仅用于浓缩或脱水配料的复原或仅作为液体媒介并不被消耗时,则不用列入配料表
②根据GB 7718-2025,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但如果水在加工过程中已经挥发,则不需要标示
举例说明:
根据GB/T 31121-2014,复原果汁指的是在浓缩果汁中加入其加工过程中除去的等量水分复原而成的制品。也就是说如果是从欧盟进口的复原果汁,即使原标签的配料表未标示水,按照中国大陆的法规要求,也需要将“水”按照添加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在配料表中。
3. 中英文对应要求
根据GB 7718-2025第8.1.2条,进口食品的中英文标示要求如下:
1)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需有印刷或加贴的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应标示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性标示内容,强制性标示内容的中外文应有一一对应关系。
2)标签上可见的其他外文或繁体字所表述的内容应与规范汉字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生产者和地址、国外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小贴士】
对于其他非强制性内容,可使用白标进行遮挡,如无法遮挡完全,则可见的内容必须有对应关系(可以只标明外文的主要内容或涵义,无需全部翻译)。例如,可采用中文综述对于外文内容进行描述:“本产品外文标签还包括品牌信息、商标相关信息等内容”。
4. 适宜人群、食用量或食用方法
根据GB 7718-2025第8.6条,对于进口食品的适宜人群、食用量或食用方法提出了新的标示要求如下:
进口预包装食品原标签中涉及适宜人群、食用量或食用方法等的信息,应有相应的中文内容并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的要求。
【小贴士】
与中英文对应要求不同的是,无论原标签中的适宜人群、食用量或食用方法是否被遮挡,只要原标签中涉及到了此部分内容,则必须在白标中标示对应的中文内容,且外文不得大于对应中文。
5. 其他
5.1 字符高度及日期
中食安信此前详细梳理了字符高度及日期的标示要求,供大家参考。详见【原创】新规发布后,字符高度及日期应如何标示?
5.2 营养成分表
根据GB 28050-2025第4.1和4.5条,营养成分表强制标识内容新增“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和“糖”,且应在营养成分表下方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小贴士】
“盐油糖”警示语可以标示在营养成分表下方居左、居中或居右位置,可有框或无框。
5.3 致敏物质
根据GB 7718-2025第4.12条,致敏物质变为强制标识内容。如存在,应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示提示信息。
中食安信希望通过上述法规的整理,帮助食品企业和行业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进口食品标签如何应对新规变化。同时,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